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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决定作出时间早于评估报告作出时间?法院:违法


因棚户区改造项目,云南省龙陵县的于先生、冯先生的房屋面临征收。评估机构先后两次对二人的房屋作出评估报告,第二次评估报告还没见着,补偿决定书却已发到手了。县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时间早于了第二次评估报告作出的时间,二人觉得这样作出的补偿决定很不合理,遂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今天,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有银律师结合这个省高院案例告诉你,补偿决定的作出必须严格依照法律程序进行,行政机关在征收过程中应依法保障拆迁户的程序性权利。
 

补偿决定“作早了”,不合理!


因棚户区改造项目,龙陵县人民政府(简称县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及征收补偿办法并公告,于先生、冯先生的房屋位于被征收片区。

其后县政府经摇号选定评估机构后,该评估公司对于先生、冯先生的房屋先后进行了两次评估。可第二次的评估报告二人一直也没见着。

后来,因于先生、冯先生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就征收补偿与征收部门达成协议,县政府直接作出了补偿决定。

于先生、冯先生觉得该补偿决定不合理,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该补偿决定。

法院:县政府作出补偿决定违反法定程序,应予撤销!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县政府作出的补偿决定虽然依据了第二次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但补偿决定作出的时间却早于该报告作出的时间,故补偿决定存在程序违法和依据不足的情形。但现并无证据证实该补偿决定已对于先生、冯先生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如判决县政府重新作出补偿决定不具备司法救济的意义,遂判决确认县政府作出的补偿决定违法。

于先生、冯先生对此判决不服,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判决撤销县政府作出的补偿决定。

二审法院云南高院审理后认为,本案补偿决定作出时间早于第二次评估报告形成时间,且在案证据并不能证明县政府已将该评估报告向于先生、冯先生送达。补偿决定主要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应予撤销。

故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撤销县政府作出的补偿决定。

王有银律师告诉您,在房屋征收补偿案件中,被征收房屋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及时向被征收人送达评估报告,以保障被征收人申请复核评估、申请鉴定的权利。否则,将可能导致行政机关作出的补偿决定因主要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而被撤销。该案是云南省高院公布的2018年度十大典型案例之一,旨在督促行政机关在征收过程中保障好被征收人的程序性权利。

房屋价值评估报告是行政机关作出补偿决定的重要依据和前提之一,评估报告和补偿决定作出顺序不可颠倒,一旦颠倒很容易导致被征收人申请复估和申请鉴定的法定权利无法行使,进而使得补偿决定本身失去合法性基础。不合理补偿决定会影响到被征收人的多项补偿利益,实践中,征地拆迁所涉及的流程十分复杂,在遭遇复杂情况时,一定要及时求助专业律师,及时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进行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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