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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乙肝”员工被迫辞职 向公司索赔获法院支持

新华网北京3月2日电(记者熊琳)张女士因在体检中查出“乙肝”而被公司同事和领导“另眼相看”,最终被迫辞职。事情发生后,小张将公司诉至法院。日前,北京市海淀法院判令其原所在的公司向张女士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3万余元。
2012年小张在公司组织的一次体检中被查出患乙型肝炎。张女士表示,公司同事因此常常排挤和歧视她,公司领导多次责备其工作质量不合格并劝说其离职,要求其在公司提供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和离职申请上签字。出于无奈再加上病情恶化,小张只能被迫签署该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及离职申请。随后,她起诉至法院,要求公司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对于张女士的起诉,公司则称,离职申请上载明是因个人原因主动提出离职,公司批准其请求,并与其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故不需要支付张女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法院审理发现,张女士签署了两份文件,一份是公司提供的离职申请文本。该离职申请显示的离职理由为张女士主动提出离职。同日,张女士又在公司提供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上签字。该协议明确了“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依法支付经济补偿。”两份文件均为公司提供,虽显示的解除劳动关系原因不一致,但用人单位应就劳动关系解除的理由承担相应的不利解释,故判令公司依法向张女士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3万余元。

法官表示,部分用人单位在入职时要求劳动者自行提供包含“乙肝”项目的体检报告,或打着福利体检的名义检测“乙肝”项目,并据此来录用或辞退员工,这是法律明确禁止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门规定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外,用人单位在入职体检中不应检测“乙肝”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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