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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法律事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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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法律事务部


专利国际申请人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手续,或者在规定办理专利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期限届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国际申请在中国的效力终止: 

    一、进入中国国家阶段声明中未写明国际申请号的; 

    二、未缴纳申请费、公布印刷费、宽限费的; 

    三、国际申请以中文以外的文字提出而未提交原始国际申请说明书、权利要求书的中文译文的。 

    国际申请在中国的效力已经终止,申请人不得以因正当理由而延误专利法及其实话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可以自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通知之日起二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说明理由,请求恢复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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