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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纠纷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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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纠纷部

 

  2003年12月18日,广西省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对一起特殊的工伤损害赔偿案件进行一审宣判,认定因工受伤入院后服毒身亡的女职工黎会萍之死为非因公死亡,不能享受工伤死亡待遇。
因工伤住院 神秘中毒死亡
  2002 年7月16日,39岁的黎会萍经他人介绍受聘于广西贺州某幼儿园从事厨房炊事工作。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2003年6月21日上午,黎会萍在开启煲汤水的高压锅时,不慎被溅出的汤水烫伤。幼儿园即派人将其送到医院住院治疗,至6月30日治疗终结。2003年7月1日早上6时,黎会萍突然在医院口服甲胺磷农药中毒死亡。经公安机关认定可排除他人强制灌服的情况,认为黎会萍死亡无犯罪事实存在,并于2003年7月16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
  黎会萍死后,其丈夫白某因其死亡的赔偿问题多次与幼儿园协商,因意见分歧过大未达成协议。白某于2003年7月29日提起仲裁申请,劳动仲裁委员会于同年 9月作出裁决,认定黎会萍2003年6月21日烫伤属工伤,于同年7月1日早上3时中毒死亡,不属于因工伤亡,但可参照有关规定享受非因公死亡待遇。裁定幼儿园承担黎会萍工伤医疗期间的医疗费及工伤津贴;给付黎会萍家属一次性生活困难补助费5638.40元及和小孩抚养救济费每月98.67元至小孩失去供养条件为止。幼儿园不服上述仲裁,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黎会萍的法定继承人白某等人向法院提起反诉。认为劳动仲裁委员会对案件作出要求原告给付黎会萍一次性困难补助费和小孩抚养救济费是参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作出的,是有依据的,幼儿园理应执行。同时诉称:对死者黎会萍应认定为因工死亡,而不是非因工死亡。黎会萍从6月21日入院医疗期间因农药中毒而死亡,经公安部门认定无犯罪事实存在不予立案,但对死因未作出具体认定,也就是说不能认定黎会萍是否自杀。
双方各执一词 一审作出判决
  2003年11月25日,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双方在庭审中展开了激烈的辩论。双方争议的主要焦点仍是黎会萍是否属于因工死亡?幼儿园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黎会萍受聘于幼儿园工作,幼儿园与黎会萍之间是一种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双方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存在着事实上的劳动关系。黎会萍于 2003年6月21日在工作中被烫伤,属于工伤,其在住院治疗期间依法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幼儿园已支付2341.50元,应在给付的款项中扣除。黎会萍于同年7月1日早上死亡,经医院出具证明证实其烫伤在其死亡前已治痊愈。公安机关认定黎会萍系口服甲胺磷农药中毒死亡,可排除他人强制灌服的情况。据此,黎会萍的死亡与其因工烫伤不存在因果关系,因此不属于因工死亡,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由于黎会萍是系口服甲胺磷农药中毒死亡,可排除他人强制灌服的情况,据此亦不能参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享受非因工死亡待遇,反诉原告的反诉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由幼儿园给付黎会萍工伤医疗期间的医疗费、伙食费、工伤津贴共计2517.70元。扣除已支付的,实际尚应给付176.2元,驳回白某等人的反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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