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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村民的宅基地被纳入征收范围,因未签拆迁安置协议,房屋被强拆,起诉后征收方竟辩称是强拆是村委会所为,属于村民自治行为。但律师收集的关键新闻报道,让村民赢得了官司。今天,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有银律师以案说法,给大家讲讲征收拆迁中的证据收集问题。

 

  张先生是河南省某村村民,在该村集体土地上建有房屋一处。2019年5月31日,征收方作出《关于印发集体土地使用权收回及违章建筑拆除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2019年6月4日,村委会经“四议两公开”程序,作出决议,决定收回该村因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拆迁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并对拒不配合工作的村民强制拆除房屋、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


 2019年6月6日,就收回未拆迁居民宅基地使用权及违法建设所占集体土地事宜,村委会报请征收方审核批准。2019年9月24日,村委会向张先生作出《限期拆除建筑物通知书》,主要内容为:经相关部门批准,决定收回张先生宅基地的使用权,由村委会按照《城中村改造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对宅基地上附着物进行补偿,因张先生拒签拆迁安置协议,现通知张先生于2019年10月10日前自行拆除,逾期将予以依法拆除。


  2019年11月12日,涉案房屋被强制拆除。张先生多次报警,但警方均答复拆除行为系征收方指挥,不予处理。

 

  张先生不服,委托律师维权。2019年12月10日,张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并提交了相关证据,请求法院确认征收方强拆案涉房屋的行为违法。

 

  征收方辩称,其并未实施强制拆除涉案房屋的行为,不是适格被告,村委会是强制拆除案涉房屋的实施者。涉案强制拆除工作属于村民自治范畴,并非是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并且村委会已经提前履行了告知义务,程序合法,充分保障了张先生的权益。


  对比,律师提出了有力的证据,某微信公众号上发布的题为“XX村拆迁纪实”的新闻报道,其图片和文字资料,改资料明确显示被告征收方的领导在“一线现场指挥”拆迁。
 

  法院认为,张先生提供的新闻报道足以证明是由征收方组织实施的强制拆除张先生房屋的行为,其他单位的参与行为均体现了征收方的意志。故征收方应是本案适格的被告,应承担拆除涉案房屋的主体责任。而在案件审理中,征收方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的合法性。最终,法院判决确认征收方强拆张先生涉案房屋的行为违法。

 

  对于该案,王有银律师表示,根据我国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

 

  “征收拆迁中,证据收集工作是非常重要的,因此,如果认为征收不合法或者补偿不合理,应及时委托律师,最大限度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王有银律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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