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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很多地方的拆迁工作出现了这样一种情况:部分拆迁公司或者村委会进行强制拆除,而征收方则间接控制该项目实施,村委会和拆迁公司等单位成为代言人、排头兵,承担法律风险,致使一旦出现纠纷,征收方便以此为由拒绝担责。有些拆迁户因为拆除造成了巨大损失,针对这样的困境,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为大家做出解答。

最高法裁判要点

在最高法的案例【(2019)最高法行申3190号】中明确,强制拆除案件中,在行政机关参与下,非公权力单位实施强制拆除的,应当视为行政机关委托非公权力单位实施强制拆除,属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参与实施强制拆除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的非公权力单位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与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拆除不同,政府负责协调组织,公安负责维护秩序,土地管理部门、规划部门等负责确定拆除范围,未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的主体,不是被诉强制拆除行为的适格被告。在非公权力单位实施强制拆除情形下,行政机关的参与视为对非公权力单位的委托,责任应当由委托的行政机关承担,而不是由实施强制拆除的非公权力单位承担。

案情:花场被村里强制拆除,镇政府要承担法律责任

2010年4月,当事人刘先生和广东省东莞市某村签订《租赁土地合同书》,约定将一块55平方米的土地出租给刘先生,合同期限为5年。2015年4月,租赁合同到期前,村里就涉案地块续租事宜召开股东代表大会进行表决,经表决无代表同意续租给刘结明。租赁合同到期后,刘先生继续占有并使用前述地块经营花场。

2017年3月,刘先生的花场被实施强制拆除,于是他向政府服务热线投诉反映。对后,镇政府作出处理意见,回复内容:2017年3月23日上午,镇委、镇政府组织工商、维稳、城建、交警、公安、医院、诸佛岭社区干部、治安队、清拆工人、城管分局执法人员约200人,截至凌晨十二点,对××街××号旁绿化带违规搭建的铁皮钢架棚进行强制拆除,折除铁皮房面积约200平方米。

此次回复成为后续审理过程中的关键证据,法院认为,在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之前,行政机关对相关事实作出的认可,比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自认更具真实性。除非有充分证据否定其认可的事实,复议和诉讼中的反言,不足以否定其证明效力。镇政府认可组织部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前往拆除现场维护和监督周边秩序,即是认可参与村里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应当依法对强制拆除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为何要关注责任承担主体?

不管是谁拆了房子,确认违法要求赔偿就可以了,为何一定要纠结是村里还是征收方为责任主体呢?王有银主任为大家解答。

第一,村委会和行政机关的责任承担能力存在差异,这决定是否有给付赔偿的能力,即使我们提起诉讼确认村委会拆除违法,如果村委会没有能力支付,拿不到赔偿款,我们的权益仍然无法保证。

第二,强制拆除的发生往往因为对补偿款商量不定。确认拆除违法,一方面为我们提供了新的争取满意结果的方式:申请国家赔偿;另一方面,确认违法可以为我们积攒协商补偿的筹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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