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免费咨询热线: 400-1598098

  • 全国法制宣传日
  • 1
  • 2
  • 3
  • 4
  • 1
  • 2
  • 3
  • 4

办案手记

县城规划变更,无法履行签了的拆补协议。。。

更新时间:2024-12-22 20:05  发布:2020-07-20 09:51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文章简介:县城规划变更,无法履行签了的拆补协议。。。签了拆迁补偿协议,但因县城规划变更,无法对拆迁户进行划地安置。后来县里开了专题会议,没告知,也没达成一致意见直接作出处理决定。后诉至法院,法院判撤销政府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书》。    2008年,

县城规划变更,无法履行签了的拆补协议。。。

    签了拆迁补偿协议,但因县城规划变更,无法对拆迁户进行划地安置。后来县里开了专题会议,没告知,也没达成一致意见直接作出处理决定。后诉至法院,法院判撤销政府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书》。



    2008年,山西省柳林县政府以建设新职业高中为名,由柳林镇政府组织实施拆迁工程。贾女士家的房屋在拆迁围内。



    2009年8月,县建设指挥部与贾女士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以划地安置,即在本村高中山上划拨宅基地进行安置。后由于县里规划变更,把划地安置的十几户都安置了,仅剩贾女士一户没有安置。



    2015年8月,县里开了专题会议。在没告知贾女士,也没和她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会议直接作出处理决定,把贾女士的拆迁遗留问题纳入北大街进行安置。



    贾女士不服,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县建设指挥部与贾女士达成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应履行协议内容。

 

    法院还称,指挥部在未履行补偿方案选择告知程序,未与贾女士达成关于选择适用货币补偿还是房屋产权调换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径行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书》,侵犯了贾女士对补偿方式的选择权,程序显属违法。

 

    一审法院判决撤销政府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书》。



    政府不服,上诉称贾女士的房屋安置问题历时十年,经过多次协调处理未果。后召开联合协调会议,达成了初步的处理意见,政府释明补偿方式后,贾女士的代理人进行了现场签字捺印确认。政府还称,并未侵犯贾女士对补偿方式的选择权,根据会议达成的处理意见符合法定程序。

 

    贾女士辩称,《行政处理决定书》直接采用货币补偿方式,剥夺了她的选择权,程序违法。且,案涉《行政处理决定书》在未经评估的情况下直接将2016年成交价格作为计算补偿数额的依据,程序违法。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会议记录并无贾女士明确选择货币补偿的内容,会议结论性处理意见也无形成贾女士同意采用货币补偿方式接受安置的明确意见内容。政府以该协调会内容认定贾女士同意按货币补偿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书》,证据不足。政府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书》侵犯了贾女士对补偿方式的选择权,判决撤销该《行政处理决定书》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对此,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有银表示,本案争议焦点为县联合协调会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书》,是否与贾女士达成了以货币补偿,是否剥夺了贾女士的自主选择权。相关证据显示,该处理决定侵犯了贾女士对补偿方式的选择权。

 

    "司法实践中,因县城规划导致不能履行拆补协议,县里又专门开协调会作出决定,这样的情况比较少见。但不论如何,既然拆迁方侵犯了相关权益,还是要积极维权。建议不懂咨询专业律师。"王有银说。


上一篇:分得的拆迁补偿土地,发了土地使用证又撤销。。。

页面浏览:2599
文章编辑:刘鹏飞律师
内容审核:圣运律师

上一篇:大同代王府搞修复改造,将有产权证商铺强拆了
下一篇:分得的拆迁补偿土地,发了土地使用证又撤销。。。
热门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