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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遭遇停水停电,怎么办?

更新时间:2024-12-22 16:51  发布:2020-05-15 16:55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文章简介:拆迁遭遇停水停电,怎么办?在处理实际拆迁赔偿案件中,有时会遇到被停水停电、断路等情况,但在现有法律体系内,国家对采取停水、停电方式逼迫搬迁的行为是明确禁止的,在《行政强制法》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都有明确规定。如果遇到这种情况

拆迁遭遇停水停电,怎么办?

    在处理实际拆迁赔偿案件中,有时会遇到被停水停电、断路等情况,但在现有法律体系内,国家对采取停水、停电方式逼迫搬迁的行为是明确禁止的,在《行政强制法》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都有明确规定。如果遇到这种情况,我们应该怎么样去维权呢?今天,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有银律师和大家进行详解解读。



案情概览



    20世纪90年代,牟先生经合法审批建造了一栋商住楼,2008年8月1日,因某建设项目征收,上述建筑被列入征地拆迁范围。2008年12月6日,牟先生接到镇政府的《通知》,公布了本次征地拆迁的补偿标准。牟先生认为前述补偿标准太低,未能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2008年12月6日,镇政府向牟先生作出《告知书》一份,要求其于12月19日前签署拆迁补偿协议,否则不得享受专项奖励,且由于施工需要,届时将停电、停水。牟先生未能在告知书载明的最后期限内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12月26日,镇政府对牟先生待拆迁房屋停水停电,以非法方式逼迫其搬迁。



法律分析



    本案中,牟先生因拆迁补偿标准过低,并未签署拆迁补偿协议,故镇政府无权实施停水停电的行为,此行为是违法行为。



    首先,镇政府作为行政主体,运用了行政权力对待牟先生的待拆迁房屋停水、停电,以非法手段逼迫牟先生搬迁,该行为已实际侵害了牟先生的合法权益,违反了法律规定。



    公民合法用水、用电权益受法律保护,且公民就用水、用电事宜与相关电力、供水公司之间存在着民事合同,受到法律的保护。但是在具体实施停水停电行为之前,应当向被征收人作出书面催告、听取其申辩,再依法作出强制执行决定书并送达给被征收人。行政机关未经法定程序,以行政力量直接对待拆迁房屋采取断水断电措施,违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和《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侵害了公民合法权益,法律也是禁止的。



    其次,牟先生享有法律的救济权利,可以对镇政府的行为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镇政府实施的停水、停电行为本质上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是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可诉性。牟先生可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七条、第三十一条,《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镇政府作出的《告知书》可作为牟先生寻求救济的证据。



如何维权



1、 看断水断电的实施主体是谁,判断主体,如果主体是拆迁方,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起诉。如果主体是其他方则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2、 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查出申请。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七条的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上述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作出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电力、水务、交通、通信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机关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3、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向违法行政主体的上级行政机关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被拆迁人可以依据此条款去寻求救济。



4、 寻求专业律所,进行法律咨询。



    这样的案件中,一定要寻求法律的帮助,因为这样的案件会涉及一系列的法律专业知识,可以专业律师事务所来进行维权,获得相应的赔偿



    圣运律师提醒:这其中必须注意及时采集证据与保全。一般来说,这些证据可以是对现场的拍照或录像,也可以是证人证言,甚至还可以是涉及相关内容的电话录音,但电话录音一定要合法。一定要有证据意识,要理性维权。



    水电是人们生活所必需,停水停电会给人们带来很大困扰,因为强制拆迁而导致人们的水电被停的话,这样是违背了法律规定的,政府虽然有强制拆迁的权力,但是也不能违背法律的规定。在遇到违法强拆的情况下,作为被拆迁人,应该采取法律的手段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被侵害。



法律规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上述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作出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电力、水务、交通、通信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机关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第二十七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三十一条: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行政强制法》



第四十三条: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五)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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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范美华律师
内容审核: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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