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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手记

政府签了协议却赖账,被最高法院列为典型案例

更新时间:2025-04-02 03:52  发布:2020-02-24 16:55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文章简介:政府签了协议却赖账,被最高法院列为典型案例签了协议,企业该配合的也配合了,但说好了的征收款,政府却推脱着不给。这样的情况,在全国范围内不是个例。     四川遂宁的一家企业就遭遇了这样的情况。官司打到最后,最高法院不但判企业胜诉,还把它当成

政府签了协议却赖账,被最高法院列为典型案例

    签了协议,企业该配合的也配合了,但说好了的征收款,政府却推脱着不给。这样的情况,在全国范围内不是个例。

 

    四川遂宁的一家企业就遭遇了这样的情况。官司打到最后,最高法院不但判企业胜诉,还把它当成十大行政协议解释参考案例之一通报全国。



    圣运律师表示,同类的胜诉案例现在已经越来越多,在法院已经加大对当事人合法权益保护力度的今天,当事人不应再踌躇犹豫,及时诉讼才是上策。



    近年来,保护生态、节能减排,各地都在响应。造纸企业,更是重点对象。

 

    四川省遂宁市大英县的永佳纸业有限公司,就被政府要求关停,配合征收。

 

    永佳纸业的老板很配合,很快就和大英县政府达成资产转让协议,自愿关闭公司,退出造纸产业,由当地镇政府支付补偿。

 

    协议签订后,永佳公司依约履行义务。但公司没想到,当地镇政府接受了企业厂房等资产后,只支付了一小部分补偿金,剩下的钱怎么催也不给了。

 

    永佳公司不知道该怎么办了。他们找了律师,在律师的建议下起诉到法院,要求支付转让费及利息。



    一审、二审,法院都支持了永佳公司的诉讼请求,要求政府支付征收补偿费794.6万元及利息。

 

    二审结束后,政府方面申诉,认为资产转让协议是民事合同,不是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最高法院裁定驳回了政府的再审申请。最高法院指出,资产转让协议书系大英县政府为履行环境保护治理法定职责,通过回马镇政府与永佳公司订立协议替代行政决定,意在实现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的行政管理目标,维护公共利益,这符合行政协议的要素,系行政协议,违约责任应由大英县政府承担。

 

最高法院审理时明确指出,行政协议需要具备以下四个要素——



1主体要素

一方当事人为行政机关,另一方为行政相对人



2目的要素

必须是为了实现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目标



3内容要素

协议内容必须具有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内容



4意思要素

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



    判了之后,最高法院把这起案子列为十大行政协议解释参考案例之一,通报全国。对于同类型争议案件,它肯定是有指导意义的。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有银律师评论认为,如今的征地拆迁,一些地方政府会采用协议拆迁的方式,但这种形式,相当多的被征收人不太了解其中的法律属性。

 

    王有银律师建议,一方面,保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已经是法院判案的大方向,被征收人遭遇不给钱不履约的情况,大可以勇敢地进行诉讼;另一方面,遇到不能判断解决的问题时,可以及时咨询专业拆迁律师,以免因不懂法而权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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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刘伟涛律师
内容审核: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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