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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手记

以责令停止建设非行政命令为由驳回复议申请?不应当!

更新时间:2024-12-21 20:44  发布:2020-01-15 13:07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文章简介:以责令停止建设非行政命令为由驳回复议申请?不应当!桐城市市民孔女士在自家房顶建了个小屋,被城管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孔女士为讨公道申请行政复议,被市政府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不是行政命令为由驳回请求,这可怎么办?今天,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有银

以责令停止建设非行政命令为由驳回复议申请?不应当!

   桐城市市民孔女士在自家房顶建了个小屋,被城管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孔女士为讨公道申请行政复议,被市政府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不是行政命令为由驳回请求,这可怎么办?今天,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有银律师结合这个省高院典型案例告诉你,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属于行政命令具有可诉性,拆迁户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己的权益。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复议机关应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



    孔女士在桐城市某巷自家院内的屋顶上盖了个钢结构小屋,没过多久桐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简称城管局)向孔女士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责令其限期改正违法建设行为并停止建设,还告诉她逾期不停止违法行为,将给予行政处罚。



    孔女士不服,向桐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桐城市人民政府认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不是最终行政决定,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驳回孔女士的复议申请。



    孔女士不服,遂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桐城市人民政府该行政复议决定,判令市政府对其复议申请事项作出实体处理决定。





    安庆中院经审理认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本质上属于行政命令中的禁令,是行政执法过程中的一种独立的行政行为。



     本案中,城管局作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为孔女士设定了停止建设并限期改正的义务,对孔女士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



     因此,该通知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复议机关应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故判决撤销桐城市人民政府该行政复议决定,责令其在法定期限内对孔女士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重新作出复议决定。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具有可诉性,可复议或诉讼!



    实践中,不少人收到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后,不知如何应对,在此,王有银律师要告诉您,收到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不要慌,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审查该通知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等问题,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是行政管理过程中的一种手段,其性质是行政命令。若行政机关的行政命令侵犯了拆迁户合法权益,拆迁户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该案为安徽高院发布的2018年行政诉讼十大典型案例之一,该案中,法院认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属于行政命令,应纳入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受案范围,并作出相应判决,对于保护当事人的诉权具有积极意义,对同类型纠纷的解决亦有一定参考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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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李轩教授
内容审核: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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