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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手记

剥夺拆迁户补偿方式选择权,违法!

更新时间:2024-12-22 18:35  发布:2020-01-13 11:09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文章简介:剥夺拆迁户补偿方式选择权,违法!在拆迁过程中,选房还是选钱本来应该是老百姓的自由,但有的时候会遇到,征收方提供的补偿方式仅为货币补偿,没有其他补偿方式,那么遇到这种选都不让选的补偿窘境的时候,难道只能干吃亏吗?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在

剥夺拆迁户补偿方式选择权,违法!

    在拆迁过程中,选房还是选钱本来应该是老百姓的自由,但有的时候会遇到,征收方提供的补偿方式仅为货币补偿,没有其他补偿方式,那么遇到这种选都不让选的补偿窘境的时候,难道只能干吃亏吗?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在判决书中明确表示:拆迁选房还是选钱是老百姓的自由,征收机关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充分的补偿方式选择权。

今天,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有银针对此案,为大家作出解读。



案例:剥夺拆迁户补偿方式选择权,违法!



    2014年5月19日,开封市某区政府作出《关于对某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房屋征收的决定》并公布了征收补偿方案。赵某一家的房屋属于征收范围。

 

    后某区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对赵某房屋进行了入户调查登记,选定的房地产估价机构也对房屋进行了评估。

 

    但与赵某在签约期限内未达成补偿协议,其后某区政府作出《关于对某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范围内赵某房屋征收的补偿决定书》。赵某不认可该补偿决定书中仅有货币补偿这一种补偿方式,遂起诉某区政府。

 

    一审法院认为,某区政府仅对赵某采取货币补偿,剥夺了赵某的补偿方式选择权,对赵某请求撤销被诉补偿决定和复议决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某区政府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最终被驳回上诉,维持了一审判决。



法院析法



本院认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证书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征收机关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充分的补偿方式选择权,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内容应当包含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安置方式。

 

    本案中某区政府提供给赵某的补偿方式为货币补偿,没有其他补偿方式,剥夺了赵征宇对补偿方式的选择权,明显不当,应予撤销。开封市政府受理复议申请后未经严格审查,作出的维持复议决定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综上,一审法院判决结果正确,依法予以维持。

 

    某区政府称赵某未提出调换房屋产权的补偿要求并且不同意调换房屋,不管是否属实,都不能成为不提供充分补偿方式选择权的理由。



律师解读



    实践中,不少征收方在确定补偿方式时,未能充分听取被征收人的意见,尊重被征收人的选择,而是由征收方单方面选择一种补偿方式,由此导致了很多纠纷的产生。

 

    圣运律所主任王有银认为,本案的典型意义正在于:在房屋补偿决定诉讼中,旗帜鲜明地维护了被征收人的补偿方式选择权。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对补偿方式的选择权,这一权利受法律保护,征收方无权剥夺。

 

    也就是说,是选货币补偿还是房屋产权调换,拆迁户说了才算,如果拆迁过程中,征收方说补偿方式不让选,还做了补偿决定,对不起,这样的补偿决定很可能被判决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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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冯兴元教授
内容审核: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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