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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手记

【信息公开】政府拒绝以书面形式提供合法性审查?

更新时间:2024-12-21 20:20  发布:2018-05-16 14:59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文章简介:【信息公开】政府拒绝以书面形式提供合法性审查? 【案情简介】    上海丁女士(约八十几岁的老人)在虹口区有私房一处,被列入拆迁范围,相关拆迁工作人员到丁女士家里做动迁工作,丁女

【信息公开】政府拒绝以书面形式提供合法性审查?

【案情简介】

    上海丁女士(约八十几岁的老人)在虹口区有私房一处,被列入拆迁范围,相关拆迁工作人员到丁女士家里做动迁工作,丁女士才知晓房屋被征收。

    申请人委托律师启动与房屋征收相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但相关部门在申请人书面描述房屋地理位置及所需的材料后,均要求申请人书面补正具体文件的名称、文号。

    在申请人根据公开部门的文号告知补正确认后,作为掌握材料的上海市虹口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在收到答复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查询。申请人因年老、身体原因不便现场查询,委托其儿子去现场查询调取资料,但到达现场后公开部门要求只能在现场的电脑上看,不能拍照、也不能提供复制件。申请人的委托人强调申请人本人想看《虹镇老街1号(a段)地块被征收居民基本情况一览表》、《虹镇老街1号(a段)地块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要求公开部门进行书面公开,且其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中也明确要求书面公开,但书面公开及查询现场拍照的方式均被拒绝。

    为此,申请人不得不向其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要求责令书面公开申请人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而复议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歪曲适用《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规定,认为"因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主动公开而非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故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没有采用书面公开方式违法的理由不能成立"。为此,不得不诉至法院。法院开庭审理该案时,政府部门一再强调主动公开的信息,已经通过电子触摸屏的形式进行了公开,不同意书面形式给申请人,查看时申请人禁止拍照。

    复议机关认为,复议过程中申请人也只能查看被申请人的证据,不能复制和拍照。

政府信息公开部门一再强调在征收范围内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为何仅允许申请人现场电脑上查看,而拒绝提供复制件,甚至拒绝申请人拍照,这样的公开方式是否合法?

【律师说法】

    一、根据国务院590令,《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稿),房屋征收补偿、补助情况等是法定的应当主动公开等政府信息,且必须使得被征收人知晓的方式。如果不能使得被征收人全部知晓,征收公众意见必将流于形式,被征收人的根本利益无法保障。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六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二十条 有条件的行政机关应当设置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方便公众对相关政府信息的检索、查询、复制。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人可以选择邮寄、递送、传真、当面领取等方式获取政府信息,并可以选择纸质、光盘、磁盘等政府信息载体形式。

    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方式和载体形式提供政府信息;无法按照申请人的要求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或者其他适当的方式和载体形式提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义务,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告知其先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对行政机关的答复或者逾期不予答复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以上规定,政府部门就应当主动公开而未公开的政府信息,公民如果诉讼也必须先向政府信息公开部门提出申请,在其提出申请仍不能获得答复和获取公开内容的才能提起诉讼。可以推测法规对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更应适用依据申请人要求的形式进行提供,法规规定的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目的是使得群众知晓,该方式不仅限于电子触摸屏的方式,对于申请人主动获取并要求书面公开的政府信息,应依法按申请人要求提供书面的纸质材料。

    本案上海市虹口区政府信息公开部门,仅是自行陈述其主动以电子触摸屏的形式主动公开过,但没有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再者,电子触摸屏仅是在政府公开部门特定的电脑并输入秘密后方可获知,而非法规规定的政府公开的网站等公众知晓的方式。如是网站或其他公众获知的方式主动公开的内容,就不存在不允许截屏拍照、不提供复制件的情况。上海市虹口区政府信息公开部门的陈述与其做法本身自相矛盾。

    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回应社会关切提升政府公信力的意见》,"……当前一些地方和部门仍然存在政府信息公开不主动、不及时,面对公众关切不回应、不发声等问题,易使公众产生误解或质疑,给政府形象和公信力造成不良影响。为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增强公开实效,提升政府公信力,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以上意见,强调政府信息公开部门在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法定义务时采取便民的、使公众知晓的方式。

    上海虹口区相关政府信息公开部门的做法,明显与法规、意见的原则性规定相违背。

针对要求书面公开政府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虹口区政府信息公开部门,不惜复议、诉讼的精力,亦不愿将其"举手之劳"即可复制的内容提供给申请人,甚至,拒绝查询时进行拍照,如何能说明公开部门曾主动公开过征收相关的文件?

    圣运律师呼吁相关的政府信息公开部门依法贯彻执行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对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能够依法主动采取能够使得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避免公民、法院的诉累。



 


王有银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传媒大学法学兼职教授、研究生导师,征地拆迁业务部首席大律师,近二十年法律服务经验,擅长行政复议、诉讼、谈判。自2015年5月1日,新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以王有银律师(笔名王优银律师)为代表的民告官团队律师胜诉超一千件。因在征地拆迁领域的突出贡献,多次被中央电视台CCTV新闻频道、CCTV财经频道、人民日报、法制日报、人民政协报、南方都市报、财新网、香港有线电视台、亚洲周刊、英国BBC电台等数百家中外媒体采访报道。《中国律师》杂志、《中国律师网》特邀评论员,《第一视频》特邀评论员,参与立法活动,为多个行政立法活动提供建议和意见。 荣获"2013年度中国十大最具影响力律师"、"2015年度最受媒体欢迎律师"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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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鲁金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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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杨建峰律师
内容审核: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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