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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延长县重大凶杀案,暴力维权终酿惨案

更新时间:2025-04-14 03:22  发布:2018-05-16 14:55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文章简介:【律师说法】延长县重大凶杀案,暴力维权终酿惨案11月16日下午6点左右,陕西延长县发生一起恶性刑事案。据延长县委宣传部通报,这起案件已造成4人死亡,5人受伤。其中死者之一系延长县七里村街道办曹渠村村民小组长曹某海,其余死伤者均系曹某海亲属。

【律师说法】延长县重大凶杀案,暴力维权终酿惨案

    11月16日下午6点左右,陕西延长县发生一起恶性刑事案。据延长县委宣传部通报,这起案件已造成4人死亡,5人受伤。其中死者之一系延长县七里村街道办曹渠村村民小组长曹某海,其余死伤者均系曹某海亲属。犯罪嫌疑人名叫黑某平,系案发所在地七里村街道办曹渠村村民。经当地警方初步调查查明,黑某平的作案动机系因在曹渠村土地补偿款和国家公益林补偿基金分配时,认为其遭到不公平待遇。

    11月17日晚间,延长县公安局通报了黑某平作案动机。经查,黑某平原为七里村街道办前郭家河人,2013年以照顾其外婆为由(外婆是曹渠村村民)将户口迁至曹渠村。2016年3月23日曹渠村召开村民小组会,讨论关于国家公益林补偿基金分配一事,会上制定出国家公益林补偿基金兑现分配方案,决定按曹渠村现有人口进行分配。因黑某平在2013年6月28日迁户时给村上写有保证书,保证不参与村里土地利益分配,据此,会议研究决定黑某平在国家公益林补偿基金分配中不应享受补偿。2016年5月6日曹渠村召开村民小组会研究决定土地征地补偿款分配方案。5月28日村里再次召开村民小组会就黑某平等人是否享受土地征地款进行表决,会上不同意给黑某平分配土地补偿款的村民签字并按了手印。参会人数53人,不同意给黑某平分配土地补偿款的有50人。黑某平认为曹渠村国家公益林补偿基金和征地款分配不公,曾向七里村街道办和县纪委反映。街道办和县纪委经过调查得出明确结论,认为曹渠村民小组会议结论符合相关规定。黑某平将此事起诉至法院,随后认为自己证据不足没有胜算,主动撤诉。

 

圣运说法:

    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纠纷案件应该怎么处理?

    国家在征收土地时,必然要对土地权利人的财产权利造成损失,在我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土地征收补偿原则、补偿标准和支付对象作出规定,其中土地征用补偿费用分配权基于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管理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实际上是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补偿,土地补偿费在土地被征收后,统一支付给作为被征地单位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到土地补偿费后如何分配属于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九条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由村民委员会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为此,《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征用补偿费。或用于公益事业,或分配给村民等。"对该条文中"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的理解,应当注意:民主议定程序是农村社会实现民主自治、发展农村基层民主的制度形式。现行法律中有关民主议定程序的规定主要有《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土地管理法》以及《农村土地承包法》。后两部法律中的民主议定程序主要针对承包地调整、承包方案的确定以及以其他方式将本集体农村土地承包给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等事项。只有《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是适用于所有集体重大事项的。实践中,土地补偿费分配方案的确定也是要通过民主议定程序决定,但到底应该按照上述哪部法律执行,并无明文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依据哪一部法律确定民主议定程序的具体形式,不是人民法院审查的内容,关键要看是否存在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分配权的情形。对此,圣运律师认为,法院在不违背国家法律的前提条件下,应尊重和支持集体经济组织合法的自治权,以促进农村民主建设。对程序、内容均不合法或者程序合法但内容违法的就不应支持。《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对此也是禁制的,第二十条第二款:"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的内容"。

    那么在延长县这次发生的凶杀案中,我们通过当地警方的通报可知2013年黑某平已经将自己的户口迁入曹渠村,因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黑某平已经成为了曹渠村的村民,既然作为该村的村民,便理应得到该村最基本的生产生活保障,这是公民最基本的生存权的体现,所以说在实践中,土地补偿费分配方案的确定是要通过民主议定程序决定,但到底应该按照哪部法律执行,并无明文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依据哪一部法律确定民主议定程序的具体形式,不是人民法院审查的内容,但是如果存在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分配权的情形,比如有违反《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条第二款:"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的内容"。的行为的,法院就有义务审查该土地分配方案是否合法。所以在此案当中黑某平完全可以通过理性的方式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却选择了暴力维权的方式,造成了重大的人员伤亡,夺去了别人生命的同时,自己也会将面临法律的审判。所以圣运律师在这里提醒广大维权群众们,一定要理性维权,勇于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王有银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传媒大学法学兼职教授、研究生导师,征地拆迁业务部首席大律师,近二十年法律服务经验,擅长行政复议、诉讼、谈判。自2015年5月1日,新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以王有银律师(笔名王优银律师)为代表的民告官团队律师胜诉超一千件。因在征地拆迁领域的突出贡献,多次被中央电视台CCTV新闻频道、CCTV财经频道、人民日报、法制日报、人民政协报、南方都市报、财新网、香港有线电视台、亚洲周刊、英国BBC电台等数百家中外媒体采访报道。《中国律师》杂志、《中国律师网》特邀评论员,《第一视频》特邀评论员,参与立法活动,为多个行政立法活动提供建议和意见。 荣获"2013年度中国十大最具影响力律师"、"2015年度最受媒体欢迎律师"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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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邓海凤律师
内容审核: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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