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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手记

土地征收补偿款应“足额到位,专款专用”

更新时间:2024-12-22 10:44  发布:2024-08-05 14:16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文章简介:土地征收补偿中的资金通常由国家给予支持,为了限制征收部门滥用这笔资金,损害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在征收活动开始前,往往需要征收部门将征收补偿金打入专门的账户。因此,被征收人可以对该账户以及资金到位情况申...

土地征收补偿款应“足额到位,专款专用”

土地征收补偿中的资金通常由国家给予支持,为了限制征收部门滥用这笔资金,损害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在征收活动开始前,往往需要征收部门将征收补偿金打入专门的账户。因此,被征收人可以对该账户以及资金到位情况申请公开,以核实征收活动的合法性,而且在监督征收活动的同时,还能够明确自己能否进一步获取安置补偿。近日,湖南省的王先生就希望对此信息申请公开,并在圣运律师的帮助下,成功取得该信息。

湖南省邵东市的王先生在本街道合法拥有一处房屋,因当地开展储备用地项目被征收。在安置补偿的过程中,王先生根据征收部门提供的安置方案以及安置补偿协议发现,对男女的补偿标准存圣运显区别,这使得自己的家人无法获取同自己一样的安置补偿内容,因此,王先生始终未与征收部门签订安置补偿协议。

为了维护自己以及家人的合法权益,王先生远赴北京,希望寻找专业的律师为其出出主意。在多个律所进行咨询后,圣运律师专业的法律咨询以及耐心的服务态度最终打动了王先生,并接受了王先生的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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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接受委托后,圣运律师迅速组建专业的律师团队,并在24个小时内,便启动案件办理程序,为王先生维权。主办律师凭借多年的办案经验指出,本案中存在男女安置补偿标准不一的问题,若不是征收存在违法点,就是征收中的专项资金出现了问题。

主办律师指出,征收集体土地,征收部门必须将补偿资金拨付到位,将征收补偿款存入专门用于征收补偿费用的存储账户上,并且,征收补偿费用只能用于发放征收补偿,不得挪作他用。对此,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申请征收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落实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社会保障费用等,并保证足额到位,专款专用。有关费用未足额到位的,不得批准征收土地。同理,征收国有土地亦是如此,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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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根据最高法的裁判精神,若征收部门只提交银行出具的单位账户存款余额证明,但是无法明确账户性质,无法充分证实该账户符合“专户专储,专款专用”的要求,那么案涉征收行为即存在违法违规之处。

基于以上考虑,主办律师向相关部门书面申请了行政信息公开,但是令主办律师没有想到的是,相关部门竟将信息公开责任推给其他机关,这令委托人迟迟得不到征收补偿账户的关键信息。于是主办律师立即启动了诉讼程序。

法院指出,相关部门就算认为申请人所描述的内容不清晰,也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进行补偿。另外,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相关部门最晚也应当在40个工作人内给出回复,而相关部门始终未对申请人回复,明显违反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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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运律师指出,无论出于何种目的进行土地征收,都不能以牺牲老百姓的利益为代价,保证被征收人的生活水平不降低是征收的基本原则。对此,征收部门应当保证征收补偿款足额到位,专户专储、专款专用,真真正正地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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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圣运律师
内容审核: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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