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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法律事务

北京昌隆典当有限公司诉黄某典当纠纷案

更新时间:2025-03-31 14:24  发布:2018-05-09 13:28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文章简介:北京昌隆典当有限公司诉黄某典当纠纷案一、案由:    昌隆典当有限公司于2012年2月13日向黄某发款1947800元,黄某用其位于北京市丰台区怡海花园的房产做抵押,典当期限为三个月。黄某在当期届满时既未续当也没有还款的意思表示,遂发生典当

北京昌隆典当有限公司诉黄某典当纠纷案

一、案由:

    昌隆典当有限公司于2012年2月13日向黄某发款1947800元,黄某用其位于北京市丰台区怡海花园的房产做抵押,典当期限为三个月。黄某在当期届满时既未续当也没有还款的意思表示,遂发生典当纠纷。

二、诉讼过程:

    2013年7月24日,昌隆典当依法向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黄某返还包括本金1947800元以及违约金、利息等实现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相关费用如合理的律师费等。最后人民法院支持了95%的昌隆典当行的诉讼请求,并判决黄某返还昌隆典当行各项费用计:3488016.6元。

三、办案启示:

    1、典当纠纷在民事诉讼中是一种新型的纠纷,也是不常见的一种案例,在目前大多数律师中,极少有律师去研究典当业务。因为典当行业太窄,而且没有一部成文的典当方面的法律、法规、其只能在浩瀚的法律典籍和法律法规中寻找与之较为贴切的规定为我所用,而且在立案的选择上应该选择比较高水平的法院为管辖法院,这一是因为一般基层法院的法官很少去研究,基于同一般律师同样的原因,很少去研究典当关系,所以才对一些难点、疑点无法破解,这就不能最大限度地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本案应当是当今司法实践中在典当关系纠纷案中,是一个经典的案例,所以有这样的成果,还有一个条件就是典当行在合同的签订中应一典一签,各典依据情况应有所不同,在法院的选择上应留有余地,而且应当咨询资深律师了解情况,并参照其意见制定合同。一个大的典当合同仍沿用传统方式肯定是不行的,这不利于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典当关系是受国家法律调整的法律关系之一,典当行是正当的行业;切莫在以后的工作中以其他法律关系替代它。本案出典金额是1947800元,经过一年后为典当行索回3488016.6,这在事实上支持本律师的上述观点。

 

 

撰写人:吴子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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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侯承志律师
内容审核: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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