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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年03月03日09:00
\r\n地点: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第一法庭
\r\n原告:刘女士
\r\n被告:鹤岗市东山区人民政府
\r\n办案事由:行政赔偿
\r\n办案律师:刘佳律师(王有银主任团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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