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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某不服税务行政处罚案

更新时间:2024-10-30 14:13  发布:2018-05-09 15:21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文章简介:司某不服税务行政处罚案【基本事实】司某为河北的一个村民,其所在的A村与所在B乡人民政府签订了承包经营合同,合同中约定:B乡人民政府将其所有的位于乡中的造纸厂发包给A村,该造纸厂系乡办集体所有制企业,由甲方——B乡人民政府提供厂房场地、相关设

司某不服税务行政处罚案

【基本事实】


司某为河北的一个村民,其所在的A村与所在B乡人民政府签订了承包经营合同,合同中约定:B乡人民政府将其所有的位于乡中的造纸厂发包给A村,该造纸厂系乡办集体所有制企业,由甲方——B乡人民政府提供厂房场地、相关设备,由乙方——A村负责经营管理,承担企业的税金,还约定了承包金额、承包期限等事项。随后A村找到了有经验的司某,与其签订了技术承包合同。


之后B乡税务所同时司某缴纳造纸产品税。司某申明合同规定由甲方A村负担税金。但税务所认为税金应由司某缴纳,坚持向其征收,因此发起争议。司某坚持税金应由A村缴纳,税务所当即宣布冻结了司某在产和待出售的纸质产品,待司某缴纳了税款后才可继续经营。


司某对税务所的决定感到不满,找到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雇佣了相关专业律师协助其进行维权,在圣运律师的帮助下向C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办案掠影】


在最初的起诉中,当事人司某和圣运律师困难重重,最后一审法院认为司某承包造纸厂,招聘狗狗人,组织生产,是生产者,认为司某是纳税义务人,应当纳税。


司某对这个判决结果感到不满,圣运律师经过细致地筹备,再接再厉,向D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圣运律师辩称:当事人司某与甲方A村签订的协议中规定,为甲方生产定量的成品,按比例提取酬金。造纸厂的承包人A村形式对企业的计划生产、经营管理权,负担企业一切税金。因此,我方当事人司某并不是本案涉及事实的纳税人。由于税务机关违法行使权力,使我方当事人司某与甲方的合同不能履行,造成了经济损失,应该给予赔偿。同时,我方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有误,要求撤销。


最后,法院采纳了圣运律师的意见,作出判决:撤销C县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撤销D区税务局对司某的处理决定;D区税务局赔偿司某相关经济损失。


在律师的帮助下司某得以维护自身的权益。维权道路注定艰难,在面对庞大的国家机关时,每个法律主体都不应退缩,要坚定地拿起法律的武器,在专业律师的协助下,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律师释法】


圣运律师认为,产品税条例规定纳税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本案中涉及的造纸厂属于集体所有制性质的乡镇企业。该企业实行承包后,明确规定由承包人负担税金。后承包人将生产纸质产品的生产指标又转包给了司某,但合同中言明规定由造纸厂的承包人负担税金。在生产期间,承包人司某对造纸厂的产品销售、财务收支行使生产经营管理权,所以司某不应该是本案涉及的纳税义务人。


由于税务机关错误认定纳税人,并采取了冻结产品和生产的措施,致使司某遭受一定的经济损失,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税务机关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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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刘超律师
内容审核: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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