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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强行平仓纠纷案

更新时间:2025-04-01 00:47  发布:2018-05-09 15:20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文章简介:证券公司强行平仓纠纷案【基本事实】       北京某证券公司在2013年的时候与原告王某进行了国债期货交易,在交易的过程中双方签订了"国债期货交易客户协议书"和"国债期货交易风险揭示声明书",其中约定了关于追加保证金以及持仓合约被对冲后的

证券公司强行平仓纠纷案

【基本事实】


       北京某证券公司在2013年的时候与原告王某进行了国债期货交易,在交易的过程中双方签订了"国债期货交易客户协议书"和"国债期货交易风险揭示声明书",其中约定了关于追加保证金以及持仓合约被对冲后的责任承担的相关办法。随后因为王某的国债交易行为,国债期货波动幅度大导致王某的保证金过低,证券公司通知追加保证金。


       王某并没有按时追加保证金,证券公司无奈之下将其国债期货合约平仓,造成了王某亏损32300元。王某找到了证券公司,声称因为证券公司未经其同意的违反条约的行为造成了其经济上的损失,要求证券公司对其损失采取赔偿的措施,证券公司拒绝了其要求。几番争争吵辩论无果,王某决定向人民法院提出起诉,要求其赔偿损失并承担诉讼费。


知道王某的起诉行为之后,证券公司决定寻求优秀的律所与律师通过法律的方式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他们通过微信的公众平台,找到北京市圣运律师事务所并寻求法律帮助,希望能够请求圣运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作为其代理律师参加庭审。


【办案掠影】


       圣运律师事务所随后立即组织派出了在证券金融领域有着牢实理论基础与丰富办案经历的精英律师团队,圣运的律师们对双方合同进行了详细的研究,又对相关法条进行了细致缜密的阅读查阅,经过一番激烈的探讨之后,律师们认为该案件的争议焦点是:当客户保证金不足的时候,期货商有无强行平仓的权利。


圣运的律师指出,《上海证券交易所国债期货业务试行细则》规定,当客户交纳的保证金低于最低维持保证金时,证券期货商应立即向客户追收,如追收保证金失败,证券期货商有权强行平仓。


圣运的律师认为,如果是正常行情,如果证券公司是在规定时间内通知客户追加资金或者自己平仓,那么客户应该将承担全部责任。如果当日客户交易的品种出现剧烈的波动,则证券公司有权在不通知的情况下进行强行平仓。当日原告的保证金不足面临爆仓,证券公司强行平仓的手段是正确的。


经过充分而又周密的准备,圣运的律师团队精神饱满而又信心十足地出席了这一次庭审,立志在审判中坚决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与合法权益。在庭审的过程中,圣运律师事务所冷静而沉着,有条不紊地向法院分析陈诉了己方的证词,也指出了对方律师辩词中的漏洞与不合理的地方,同时,圣运的律师展示了双方在购买国债期货时签订的"协议书"和"声明书",其中确实规定了证券公司有资格在未追加保证金的前提下强行平仓,由此断定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是不正确的。


法院最后采纳了圣运律师事务所的意见,认为原告的诉讼理由不当,故不予支持,遂判决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


圣运律师事务所又一次在冷静的分析与犀利的剖析中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捍卫了法律的尊严与神圣。


【律师说法】


平仓是指期货交易者买入或者卖出与其所持期货合约的品种、数量及交割月份相同但交易方向相反的期货合约,了结期货交易的行为,简单的说就是"原先买入的就卖出,原先是卖出(沽空)的就买入。"


双方在签订的"声明书"中明确了被告的强行平仓权以及行使强行平仓的条件。后在国债期货交易中,当国债期货价格发生不利波动时,被告发现原告的初始保证金已低于维持水平,被告及时通知原告当日必须缴足追加保证金。而原告接到通知后,既没有向被告说明原因,也没有在当天缴足追加保证金。在此情况下,证券公司采取强行平仓措施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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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罗思章律师
内容审核: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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