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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买卖中涉及擅自融资案

更新时间:2025-04-01 04:44  发布:2018-05-09 15:20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文章简介:股票买卖中涉及擅自融资案【基本事实】       李先生是北京市某公司的创始人。他向一家证券有限公司某营业部递交了相关证件材料,在该营业部开设资金账户准备购买债券。过了一段时间,营业部向李先生出具了资金证明,内容为该营业部向李先生指定账户转

股票买卖中涉及擅自融资案

【基本事实】

       李先生是北京市某公司的创始人。他向一家证券有限公司某营业部递交了相关证件材料,在该营业部开设资金账户准备购买债券。过了一段时间,营业部向李先生出具了资金证明,内容为该营业部向李先生指定账户转入该营业部进行国债投资收益金额。李先生决定将自己手中在其他证券公司处购买的国债重新指定至该被告处管理。

       随后,上述国债被悉数用于回购交易,并于同日起回购所得资金被用于股票交易,但上述国债回购期满后至今未被赎回。没过多久,李先生发现上述托管的国债被用于融资,且有利用其他股东帐户进行股票买卖的情况。

【办案掠影】

       为了讨回公道,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李先生决定委托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帮助维权。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指派在证券法律事务方面有着丰富经验的律师团队全权处理李先生的维权事宜。经过讨论商谈,在圣运律师事务所的鼓励与支持下,原本准备息事宁人忍气吞声的李先生决定提起诉讼,将该营业处与该证券公司告上法庭,请求判令两被告返还其托管的国债本金以及相关利息。

       在庭审的过程中,该证券公司辩称,认为其营业部与李先生之间是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关系,双方之间无资金融通,原告诉请无法律基础,请求驳回原告诉请。

圣运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在关键时刻冷静分析,在庭审上指出营业部未经原告授权,将国债回购所得融资资金用于下挂在原告资金帐户下的其他股东帐户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系侵权行为,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在圣运律师的据理力争面前,被告证券公司又提出,营业部并未将李先生帐户中的国债进行回购,具体事宜由案外人上海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操作,本案应将上海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追加为第三人。

       在经过双方律师一番唇枪舌战之后,法院最终采纳了圣运律师事务所的诉讼观点,支持原告李先生的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证券公司与营业部偿付原告李先生本息,被告营业部财产不足以承担赔偿责任,则由被告证券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胜诉过后,当事人李先生牢牢地握住了圣运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的双手不愿意放开。他告诉我们,正是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优异的专业素质以及业务能力,才挽回了他以及他的公司巨额的经济损失,感谢圣运,感谢法律,给了合法权益被侵犯的人一个合理有效的途径解决自己的问题。

【律师说法】

       本案系证券公司未经委托人同意将国债回购资金用于其他股东账户股票买卖而引起的纠纷,圣运律师在这个案件上有一些自己的看法。

       对于"两被告是否需要承担侵权责任"的判定,此处主要涉及证券委托代理关系及分支机构责任承担方面的内容。所谓委托代理,法律上指以他人的名义,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对被代理人直接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代理人以自己的意志与第三人发生法律意义的行为,代理行为的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本案中,营业部为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分支机构,因此 ,券营业部的财产不足以承担赔偿责任,则由被告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正是律师事务所的独特正确的观点以及过硬的职业素质与业务能力,才能一次又一次的为当事人获得法庭上的胜利,用法律手段捍卫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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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杨建峰律师
内容审核: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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