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法煤矿的关闭
1、关闭煤矿的条件
(1)无证照或者证照不全擅自生产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监督检查中,1个月内3次或者3次以上发现煤矿企业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应当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该煤矿予以关闭。
(2)3个月内2次或者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煤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关闭该煤矿,并由颁发证照的部门立即吊销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该煤矿的法定代表人和矿长5年内不得再担任任何煤矿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矿长。
(3)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擅自从事生产的;
(4)经整改后验收不合格的。
2、关闭煤矿的具体要求(程序):
(1)吊销相关证照;
(2)停止供应并处理火工用品;
(3)停止供电,拆除矿井生产设备、供电、通信线路;
(4)封闭、填实矿井井筒,平整井口场地,恢复地貌;
(5)妥善遣散从业人员。
(二)无安全保障煤矿的关闭
煤矿存在瓦斯突出、自然发火、冲击地压、水害威胁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该煤矿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并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论证结论,作出是否关闭煤矿的决定,并组织实施。
一、《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结合本单位组织管理体系、生产规模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与相关预案保持衔接,确立本单位的应急预案体系,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并体现自救互救和先期处置等特点。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同级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工作实际,组织编制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经评审或者论证后,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并及时发放到本单位有关部门、岗位和相关应急救援队伍。
因政策性关停矿山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补偿。首先应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来确定补偿,如果上述文件中没有补偿标准的,则应当按照企业实际投入的损失来确定补偿数额。
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立即组织实施。
《煤矿隐患排查和整顿关闭实施办法(试行)规定:对决定关闭的煤矿,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立即组织实施,责令并监督煤矿企业妥善遣散从业人员
,.按规定解除劳动关系,发还职工工资,发放遣散费用
《特别规定》从下列两个方面作出了规定:
(1)有关部门向有关人民政府提出关闭的建议。不论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还是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只要是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发现应予关闭的非法煤矿,都有权向所在地方的人民政府提出关闭煤矿的建议。在提出关闭建议的同时,还应当依法责令停止生产。
(2)有关人民政府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决定。接到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关于关闭煤矿的建议后,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7日内作出关闭或者不予关闭的决定,并由其主要负责人签字存档。对决定关闭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实施。
防范煤矿关闭法律风险和社会稳定风险的措施建议:
一是找准法律法规依据,严格遵守法定程序。首先,煤矿的强制关闭是政府实施的侵益行政,必须找准法律法规依据,核查被关闭的煤矿是否存在违法性事由,从而作出是否对煤矿进行关闭的决定,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合理,诚实守信。
根据《行政处罚法》,吊销营业执照只能由法律、行政法规予以规定,吊销许可证只能由法律、行政法规及地方性法规予以规定。因此,因未经法定程序设立、自行私挖滥采及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目前只能依照《煤炭法》、《矿山安全法》、《矿产资源法》、《安全生产法》、《环境保护法》,国务院行政法规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及地方性法规中的相关规定吊销煤矿的采矿许可证、营业执照,执行关闭。其次,严格遵循法定程序,确保行政行为程序正当,高效便民。
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在对煤矿作出吊销采矿许可证、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由不少于两名的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查明事实,并将调查结果交由行政机关的负责人进行集体讨论,是否确有必要作出吊销证照的行政处罚。在决定作出前告知被关闭煤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等,作为行政相对人的煤矿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被关闭煤矿要求举行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根据听证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按规定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此外,强制关闭还应当遵循我国《矿产资源法》和《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对煤矿自行关闭作出的程序性规定:编写地质报告、编写关闭报告,将地质、测量、采矿资料归档,按关闭报告落实劳动安全、水土保养、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缴纳相关费用,各相关部门对煤矿吊销后的余下证照进行注销。
二是运用产业政策和市场竞争机制,淘汰落后产能。我国的煤炭产业受计划经济体制的束缚严重,改革开放后也没能形成有效的行业管理,一度出现了无序生产的情况,国家对煤炭产业的整顿确实是必要的,但应该意识到这并不是解决问题的长久之计,市场自有一套可运行的竞争机制进行自我调节,一个企业也自有其生存的法则,在运用行政手段对整个煤炭产业进行调控的同时,如何更好地对产能低下、技术落后的煤矿进行改造、重组、合并,促进煤炭行业建立规范有效的市场竞争机制,由市场对落后产能进行淘汰。因此,制定宏观调控政策才是国家在法律框架内更应当考量的长久之策。
三是妥善处理遗留问题,减少不稳定因素。煤矿的关闭不仅会对煤矿所在地的经济发展造成影响,还意味着一大批矿工的失业,并将影响以煤炭产业为支柱的当地医疗、教育业的正常运转,矿区关闭后的环境治理问题也会受到影响。对于大多数的矿工而言,他们的文化程度不是很高且技能单一,煤矿关闭后的就业难度很大。矿工如果不能得到很好的安置,其本人和家庭成员的生活将会受到很大的影响。其次,以煤炭产业为支柱的当地医疗、教育业的正常运转也会因煤矿关闭遭受重创进而无法保障当地民生。因矿产资源开发而造成的生态破坏、大气污染、生态完整、底下水位下降等问题也可能难以得到有效治理。
法律依据
《矿山安全法》
第七条 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八条 矿山建设工程的设计文件,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并按照国家规定经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不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不得批准。
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必须有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由国务院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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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头条-非煤矿山关闭的程序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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