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及时向评估机构申请复核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二十条:"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之规定,被征收人收到评估报告后,如果对评估确定的房屋价值有异议,首先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
二、申请专家委员会鉴定
被征收人如果对复核评估结果有异议,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自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鉴定评估报告的评估程序、评估依据、评估假设、评估技术路线、评估方法选用、参数选取、评估结果确定方式等评估技术问题进行审核,出具书面鉴定意见。经评估专家委员会鉴定,评估报告不存在技术问题的,应当维持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存在技术问题的,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改正错误,重新出具评估报告。"
需要注意的是,不管收到评估结果还是复核结果,都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及时提起下一环节的救济程序,如果过期将不能救济。
三、提起诉讼
当我们提起复核和专家委员会鉴定后,被征收人对补偿仍有异议的,仍然没有解决自己评估报告的问题,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理,即"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值得注意的是,复议、诉讼两种救济途径都有期限要求,直接申请复议的期限为60日,直接起诉的期限为6个月,复议之后再起诉的期限为15日,被征收人千万不要错过法定维权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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