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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更新时间:2024-12-26 23:40  发布:2018-05-21 16:09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文章简介:解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我国已于2014年3月15日正式施行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消费者权益日到来之际,特此对于与我们生活息息相关的部分法条予以解读。1. 七日无理由退货       规定: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

解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我国已于2014年3月15日正式施行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消费者权益日到来之际,特此对于与我们生活息息相关的部分法条予以解读。



1. 七日无理由退货



       规定: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解读:该条规定了消费者退货的权利。首先消费者可以在退货、更换或者修理中三者选一。其次,可以进行退换的物品范围从原来的部分商品扩大到了所有的商品,只要是商品出现了质量问题就可以要求退换。



2. 加强个人信息保护



        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解读:这是首次将消费者个人信息列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保护的范围。如果没有经过消费者的同意,或者消费者拒绝的,则不允许向消费者发送商业性信息。



3. 惩罚性赔偿变为"退一赔三"



       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解读:惩罚性赔偿的数额由原来的"退一赔二"变为"退一赔三",并且对最低的限额进行了规定赔偿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不过需要注意的是,"退一赔三"原则仅针对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的时候。



4. 缺陷产品召回



       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

       解读:新《消法》删除了原《消法》规定的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中的"严重"一词。使得适用消法保护的范围扩大,即只要发现了商品和服务存在缺陷,会危及到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就可以要求召回。需要注意的是,可以召回的缺陷产品要达到会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程度,而不是产品只要有缺陷就可以召回。



5. 明确消协可以提起公益诉讼



       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七款:"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七)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诉讼"

       解读:新《消法》明确了消费者协会的诉讼主体的地位,对于群体性的消费侵权案件,当事人可能因为数额较小、维权成本高、手续繁琐不愿意起诉,此时可请求消协提起公益诉讼,更好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6. 耐用商品、装修装饰等服务举证责任倒置



       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解读:一般的举证责任原则为"谁主张,谁举证",而在耐用商品以及装修服务等方面由于技术含量较高,消费者维权困难。新《消法》规定,在耐用商品以及装修服务方面,六个月内发现瑕疵,举证责任倒置,由经营者承担,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消费者举证难的问题。值得注意的是该条举证责任倒置的适用范围。



7. 新增网络平台责任



        规定:第四十四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解读:新《消法》规定网络交易平台,作为服务提供者可能会承担有限责任或者连带责任。这能够更好的保护消费者。在网络交易中,由于买卖双方主体的不透明化,当卖方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情况发生时,由于网络信息不真实,消费者很难能找到准确的主体进行维权,而把交易平台提供者拉入到该责任网中更有利于维护消费者的权益,有助于消费者实现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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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张小华律师
内容审核: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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