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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研究

行政复议中的"补正材料",一定要知道这些!

更新时间:2024-12-22 14:17  发布:2018-05-09 18:36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文章简介:行政复议中的"补正材料",一定要知道这些!导语    在圣运律师代理的众多行政复议的案件中,不乏有行政机关以"申请人在提起复议申请时提供的相关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为由而直接决定不予受理或者视为未提出复议申请"的情况,导致申请人的问题得不

行政复议中的


导语



    在圣运律师代理的众多行政复议的案件中,不乏有行政机关以"申请人在提起复议申请时提供的相关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为由而直接决定不予受理或者视为未提出复议申请"的情况,导致申请人的问题得不到实际解决,不利于保护其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机关这样做也缺乏充分的依据。遇到这种情况如何找到突破口,以顺利提起复议申请,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呢?下面圣运律师将为您详细解读行政复议过程关于补正材料是如何规定的。

 

要点总结

 

    法条规定: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补正申请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由此,可知:

1、补正时间。受理申请是行政复议的开端,而提交补正材料的目的在于决定是否受理该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规定,行政复议机构对收到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在5日内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在5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因此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法院不能确定复议申请是否符合条件,从而决定是否受理,因此当事人应当在行政机关受理前且在其规定补正期限内进行补正。

2、补正后的处理方式。对于补正后的行政复议申请,复议机关据情况可以作出三种处理决定:一是受理。补正后,行政复议申请符合受理条件,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及时受理其行政复议申请。二是不予受理。补正后,复议申请仍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复议机关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三是告知。补正后,发现该复议申请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权受理机关提出复议申请。此外,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权利。

3、补正期限不计入审理期限。补正期限之所以不计入审理期限,原因在于复议机关在收到补正材料之前,仍然无法确定该申请是否满足受理条件,因此,行政复议审理期限应当自行政复议机构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算。此外,补正所用时间,包括行政复议机构发出补正通知、申请人递交补正材料的在途时间等,这些期限都不应计入审理期限。

 

基本案情

 

    何先生、金先生等十六名原告系河北省衡水市阜城县阜城镇某村村民,在该村有合法承包地,后遇征收。在2016年7月28日得知所承包土地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一并于2016年8月9日向被告衡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被告收到申请后,于2016年8月17日作出补正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并送达原告,要求原告补正证明与申请复议的行政行为存在利害关系的证据。原告于2016年8 月19日将相关补正材料邮寄给被告,被告收到补正材料后至今未作出复议决定。经过向圣运律师咨询了解,原告认为被告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复议决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遂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被告不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并责令其依法履行职责。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曾辩称:原告在收到补正通知书后,邮寄了阜城县人民法院判决四份,阜城县政府经营权证书的复印件,但上述证据仍不能证明原告等人与其申请复议的国有土地证存在利害关系,故视为原告等放弃行政复议申请。

 

裁判结果

 

    法院经调查审理,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并作出如下判决:一、确认被告衡水市人民政府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复议决定;责令被告衡水市人民政府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行为;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衡水市人民政府负担。

 

法律分析

 

    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补正材料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本案中法院查明,原告收到补正申请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向被告寄送了补正的证据,原告并未逾期不补正。因此被告依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认为原告逾期不补正属认定事实有误,依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被告应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复议决定。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典型意义

 

    无论在复议申请时还是复议申请过程中,法律一般都会对提交证据、补正材料等规定期限,超过期限提交的相关材料,往往会对我们造成不利的法律后果,所以,为了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我们必须重视这些期限规定,否则,超过规定的期限再提交材料,无论你曾经由多大胜诉希望,也将"于事无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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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杨建峰律师
内容审核: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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