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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运律师事务所关于行政诉讼法修改研讨会

更新时间:2024-12-21 20:33  发布:2018-05-10 17:06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文章简介:圣运律师事务所关于行政诉讼法修改研讨会2014年11月3日下午三点至六点,圣运律师事务所所有律师、助理参会,由主任律师王有银律师主持发言,全体圣运人参与了行政诉讼法修改的法律研讨会。会上王有银律师带领大家共同研究了行政诉讼法的修改条款,通过

圣运律师事务所关于行政诉讼法修改研讨会

       2014年11月3日下午三点至六点,圣运律师事务所所有律师、助理参会,由主任律师王有银律师主持发言,全体圣运人参与了行政诉讼法修改的法律研讨会。会上王有银律师带领大家共同研究了行政诉讼法的修改条款,通过与未修改之前的行政诉讼法相对比,关于新条款对行政案件的办理提供了哪些契机,为当事人增加了哪些维权渠道,会上主任律师与参会人员积极讨论,表现出各位 法律人士对行政诉讼法的关注以及期待。

       行政诉讼法修改之后亮点颇多,所有的亮点都指向了同一个原则,即赋予行政相对人更多有保障的诉权,提供给行政相对人更多的维权渠道;约束政府的行政行为,限制其肆意行为,要求政府依法行政。

       会上关于修改之后的亮点,王律师带领大家总结出了很多,在此简要说明最明显的三点:1、行政案件可诉范围扩大。行政诉讼修改版明确将法条中"具体行政行为"中的"具体"二字去掉,表明了行政诉讼法可诉范围有扩大的可能和实施性。现在行政案件只能起诉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对于一些违反上级法的红头文件,以及地方法律、法规无权起诉。此次修改为起诉诸如此类的行政行为提供了可诉的可能性。但是如何起诉,需要最高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以及法律人的探索。2、赋予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行政案件管辖权。在原法的基础上,扩大了具有管辖权的法院的范围,更全面的保护了行政相对人的起诉权,并且在实践中也可以避免地方法院对行政机关的"关照",以及避免行政机关对法院审理案件的干扰。3、强化被告举证责任。明确规定原告可以提供证据,但是如果提供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证明自己所作行政行为合法的义务。

       行政诉讼法实施24年以来首次修改,标志着我国在依法治国方面的决心,以及表明我国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将受到国家法律方面的全面规制。由此将促进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国家依法治国的时代的到来,对于我们法律人来讲,行政诉讼法的修改保证了当事人的诉权,也为法律人士为公众的维权提供了多种可能,多项渠道。

       此次研讨会,使圣运律所全体人士对行政诉讼法修改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也更加坚定了行政案件维权的决心。行政诉讼法的修改表明了依法治国、依法执政春天的到来,也为法律人的明天带来了光明,使圣运律师事务所致力于打造"中国最专业、最强、胜诉率最高的专业行政团队"的目标更加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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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吴海丽律师
内容审核: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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