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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去世 母子争夺房产

更新时间:2025-04-02 05:17  发布:2018-05-09 15:31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文章简介:父亲去世 母子争夺房产【案情简介】父亲王某在一所知名大学担任大学教授已数十年,学校对于教龄久,工作业绩好的教师实行购房优惠政策,优先分配住房。于是其子小王出资40000元交纳全部购房费用,由其父王某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由王某与其妻子李某共同

父亲去世 母子争夺房产

【案情简介】


父亲王某在一所知名大学担任大学教授已数十年,学校对于教龄久,工作业绩好的教师实行购房优惠政策,优先分配住房。于是其子小王出资40000元交纳全部购房费用,由其父王某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由王某与其妻子李某共同居住。后2012年,王某由于交通事故意外身亡。王某死亡后,其子小王由于没有其他住房便与其母李某共同居住在这所房屋内。但在共同居住期间,小王不但未对年事已高的李某尽到子女应有的赡养义务,还经常为一些琐事对其进行打骂。李某难以忍受,遂决定提起诉讼要求继承王某所遗留的房产,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李某聘请了圣运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协助其进行维权。


【办案掠影】


小王认为当初其父在取得房屋所有权时,是由其支付的全部的购房费用,且自己并无其他住房,因此自己理应取得此处房屋的所有权,表示不同意李某的诉讼请求。


圣运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在受理了该案件后则认为,虽然小王支付了当时其父取得房屋所有权时的全部购房费用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小王即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此处房屋购置于王某与李某的婚姻存续期间,应作为王某与李某间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理。因此李某应继承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而另一半则作为遗产由王某的儿子小王予以继承。在此基础上,李某应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并支付小王房屋折价款的一半作为其继承遗产。


在圣运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合理分析和不懈的努力下,法院法官最终接受了我所律师的建议,作出了如下判决:


法院判决该房屋的所有权由李某继承,并由李某支付小王房屋折价款的一半100000元作为其继承遗产。


【律师释法】


夫妻婚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应由夫妻双方共同享有。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部分份额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平等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其中处分权是所有权中的重要权能之一,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财产利益。在此案件中,房屋属于王某与李某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李某平等地享有房产的所有权和对房产的处分权王某意外死亡李某有权继承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即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并支付小王房屋折价款的一半作为其继承遗产因此此房理应判归李某所有


对于此类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的案件,应着重于夫妻双方对于婚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的平等所有权、收益权、处分权来进行案件分析,寻找案件胜诉的突破点。圣运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对于此类夫妻共同财产纠纷的民事案件具有丰富的经验,能够快速有效地协助当事人进行维权,满足其诉讼请求,维护其合法民事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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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冯立影律师
内容审核: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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