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谎言的婚姻,请求无效

更新时间:2024-12-22 14:46  发布:2018-05-09 15:25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文章简介:谎言的婚姻,请求无效【基本事实】       包女士本来有一个幸福的家庭,但在2010年,包女士的丈夫因车祸离世,包女士沉浸在了悲痛之中。在2011年包女士在一个活动中与郑某认识,经过长时间的接触,包女士在郑某的陪伴中逐渐走出了悲痛的阴影,

谎言的婚姻,请求无效

【基本事实】
       包女士本来有一个幸福的家庭,但在2010年,包女士的丈夫因车祸离世,包女士沉浸在了悲痛之中。在2011年包女士在一个活动中与郑某认识,经过长时间的接触,包女士在郑某的陪伴中逐渐走出了悲痛的阴影,双方于2012年初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2年10月双方去南京旅行途中,因郑某使用假身份证被机场工作人员扣留,这时郑某只称是隐瞒了他十岁的年龄。
让人没有想到的是,2013年3月包女士意外得知郑某以前所说前妻亡故是假的,他有妻子,只是他的妻子在深圳给女儿带小孩,包女士当时大吃一惊,并非常恼火。当事人包女士得知郑某有配偶的真相后向公安机关报案。2013年7月法院以郑某犯重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感到受欺骗的包女士起了与郑某分开的念头,在朋友的介绍下找到办案经验丰富的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希望法院能够判决她与郑某的婚姻无效,且得到一定数额的精神损失费。
 
【办案掠影】
       帮助包女士的律师是圣运所的女律师,在听过包女士的叙述后,圣运律师也感到气愤并决心一定要帮包女士解决困扰。经过妇联帮助查实,郑某有妻子,有女儿。郑某为了达到骗婚目的,伪造了假名、身份证和户口,骗取了包女士的情感和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合法结婚证,后当事人包女士揭露了郑某的重婚行为,郑某因此被法院判处了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圣运律师认为,郑某有配偶又以化名名义与当事人包女士登记结婚,其行为构成重婚。现当事人包女士要求宣告其婚姻无效,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郑某在庭审中辩称:我与包女士的婚姻是无效。但我与包女士相识不久,因她催我去办结婚证,而我又是有老婆的,用真证件不可能登记结婚,所以我就用了假证件与包女士办理了结婚证。现我已被法院以重婚罪判处了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当事人包女士说我今年3才告诉她我有老婆,这与事实不符。实际当事人包女士于2012年10月从机场回来就知道我早有老婆,当时她非常气愤,说要告我重婚罪,我说去办理离婚手续,但她不同意,要我赔偿其经济损失,我说没有钱赔偿给她,当事人包女士又说要答应她三个条件,我为了不坐牢,同意了她的三个条件,当时就给了当事人包女士3500元,后来当事人包女士也在报上登了征婚广告。当事人包女士经常以重婚罪来威胁我,我如果没有顺着她,她就要到法院去告我,还到我单位散布谣言,说我有八个姨太太,使我精神受到严重伤害。故我要求当事人包女士对我的精神和名誉伤害给予20000元的赔偿,并到我单位去消除影响。
       圣运律师帮助包女士回辩称:2010年包女士失去了自己的丈夫,随后在2011年包女士结识了郑某,两人经过长时间的相处决定缔约婚姻关系,而郑某至始至终都用的是化名与包女士相处,并隐瞒自已有配偶的事实,持假户口簿和假身份证于2012年初在民政局与包女士婚姻登记管理处骗领了结婚证。同年10月当事人包女士、郑某欲乘飞机去昆明旅游时,因郑某持王捷的假身份证被当场收缴故当事人包女士诉诸法院。由此可见,郑某蓄意隐瞒真实情况,欺骗了包女士,并在庭审中歪曲事实,且郑某所述情况应与正在审判的案子无关,属于另一法律关系,不属本案审理范围,不应予以支持。
       法院听了原被告双方的叙述,并分析了相关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七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之规定,作出判决:宣告当事人包女士与郑某的婚姻无效。
       就此,事情告一段落,包女士与郑某充满谎言的关系走向终点,两人不只是断绝了法律关系,包女士还得到了精神的解脱,希望包女士能够在未来生活中能够找到一个真正能值得她托付的人,圣运希望每一位当事人都能得到幸福。
 
【律师释法】
        以利用假身份证件登记结婚为手段,达到骗取财物等目的的行为,是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近年来,许多新闻媒体均有相关的案例报道。提醒准备择偶结婚的男女,特别是大龄男女,当走进婚姻殿堂之前,应相互多交流、多了解,不要急于求成,以免上当受骗而后悔莫及。除了当事人谨慎处理,婚姻登记机关也应跟上时代步伐,提高科技手段、增强识别能力。如实行全国婚姻登记信息联网、在婚姻登记过程中,与公安部门所掌握的人口管理信息实行资源共享、婚姻登记员严格按规定程序进行登记等。另外,各基层组织、新闻媒体等,要加大宣传力度,增强公民的自我防范意识。公安部门要加大打击力度,严厉惩治其犯罪行为,有效防止此类案件的再次发生。在遇到此类问题时,及时寻求律师的帮助也是必不可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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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赵明媛律师
内容审核: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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