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为规范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县域经济持续健康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订本标准。本标准适用于庐江县范围内的征收(用)农民集体土地上涉及青苗、房屋及其他附着物的补偿。国家、省、市另有规定标准的重点工程、基础设施建设的从其规定。镇、村公共设施及新农村建设涉及使用集体土地的可比照执行。青苗、房屋及其他附着物补偿费归其所有权人所有。在征地告知后,凡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青苗、房屋及其他附着物,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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庐江县“510+”产业发展扶持政策:
(一)“510+”产业基地建设
1.绿色优质粮油基地建设。支持全县粮食绿色高质高效生产基地建设20个以上,基地集中连片种植1000亩以上,推广部颁二级及以上或专用特色品种,集成应用全程机械化、肥药减量增效等高质高效技术,保障粮食安全,每个基地补助不低于15万元。支持优质粮油技术攻关研究基地建设5个,重点实施减药控害、减肥增效、机械化配套和智慧农业等瓶颈技术研究,开展现代粮油高质量创新示范,每个基地补助不低于50万元。支持巢湖流域一级保护区农作物绿色生产,推行化肥农药“双减”行动,助力巢湖最美名片打造,根据市相关政策规定,验收合格后兑现补助。
2.蔬菜瓜果等标准化基地建设。巢湖流域及入湖河流的圩口新建水生蔬菜(子莲、莲藕)基地,减少农业排水,集中连片200亩以上,每亩一次性补助200元;有机肥替代化肥蔬菜生产基地集中连片50亩以上的、亩均年使用商品有机肥500公斤以上,每亩补助200元。符合市设施大棚建设导则要求,新建钢架大棚集中连片5亩以上的,单体棚每亩一次性补助3500元,和县二代棚每亩一次性补助5500元;新建连栋钢架温室大棚集中连片1000平方米以上的,每平方米一次性补助70元。因灾损毁重建,视为新建项目。
3.渔业健康养殖基地建设。基地位于非禁养区,生产必备的水、电、路基础设施齐全,养殖尾水实现达标排放。新建稻虾(渔)综合种养基地集中连片100亩以上的,每亩一次性补助300元。新建青虾、鲈鱼、甲鱼、蟹、澳洲淡水龙虾等特色水产养殖基地集中连片50亩以上的,每亩一次性补助300元。
4.林特产业基地建设。选用两年生以上优良品种苗木,新增薄壳山核桃成片造林面积30亩以上,分5年每亩累计补助3100元(第一年1000元,第二年800元,第三年、第四年各500元,第五年300元);在现有绿化苗木、茶园内按标准套种,分4年每亩累计补助1100元(第一年 500元,以后每年每亩200元)。矾山、龙桥、万山镇新增绿梅优良品种成片造林面积30亩以上(其他镇50亩以上),分4年每亩累计补助2200元(第一年1000元,第二年、第三年各500元,第四年200元)。矾山、泥河、冶父山、庐城、盛桥、白山镇新增蓝莓和油茶等特色经济林优良品种成片造林面积30亩以上(其他镇50亩以上),分3年每亩累计补助2000元(第一年1000元,第二、第三年各500元)。新增百花菜(省沽油)成片造林面积20亩以上,分3年每亩累计补助1500元(第一年700元,第二、第三年各400元)。龙桥、矾山镇新增毛竹成片造林面积50亩以上,分3年每亩累计补助2000元(第一年1000元,第二年、第三年各500元)。
5.中药材等特色种植。对当年新增菊花及芍药、白芨等中药材种植面积在100亩以上的单个经营主体,每亩一次性补助300元;对于当年新增瓜蒌籽种植面积在100亩以上的单个经营主体,分2年每亩累计补助500元(第一年补助300元,第二年补助200元);对黄蜀葵种植面积0.5亩(含)以上的种植户,新种植的每亩补助300元;留茬种植的每亩补助100元。
(二)标准园建设
坚持特色、高效、生态、品牌、绿色发展,按照“一园一业”的要求,支持规模化、标准化、生态化的农业产业标准园建设。
1.标准园。给予相应的产业基地建设奖补和绿色、有机品牌认证奖补。
2.示范标准园。给予相应的产业基地建设奖补和绿色、有机品牌认证奖补。对园区示范应用农业物联网技术,购置智能传感、环境监测、视频监控、数据采集传输及终端处理器、显示器、智能机器人等集成应用软硬件农业物联网设备达50万元以上的,按当年设备投资额的40%给予一次性奖补,单个主体奖补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被评定为示范标准园的,奖补镇(村)50万元,用于园区基础设施等建设。
3.精品标准园。给予相应的产业基地建设奖补和绿色、有机品牌认证奖补。对园区示范应用农业物联网技术,购置智能传感、环境监测、视频监控、数据采集传输及终端处理器、显示器、智能机器人等集成应用软硬件农业物联网设备达50万元以上的,按当年设备投资额的40%给予一次性奖补,单个主体奖补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园区主体申办休闲农业节庆活动,给予办节费用50%补助,最高补助2万元。对当年获得国家、省、市、县级休闲农业(渔业)示范点(基地)称号的,分别给予8万元、5万元、4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对被评定为精品标准园的,奖补镇(村)100万元,用于园区基础设施等建设。
(三)其他
1.畜禽标准化基地建设。支持生猪规模养殖场实施新(改、扩、复)建和设施设备标准化建设、养殖场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等,每个按投资额的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规模以下养殖场粪污治理达标、验收合格后给予一定补助,不达标予以关停。
2.高标准农田建设。支持非农田和已建高标准农田区域外的高标准农田建设,推进土地平整、土壤改良、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和科技推广等建设,亩均投资额不少于2250元。
3.农机化装备升级。支持设施农业装备机械化应用。对经市监部门注册的农业经营主体,设施大棚面积在30亩以上的,在耕、种、水肥一体化、环境调控、采运、清洗和储存等环节当年新购机械化装备20万元以上的,给予设备购置价30%的补贴,单个主体最高补贴不超过50万元。支持规模养殖业农机装备机械化应用。对经市监部门注册的规模化养殖经营主体,在饲料投喂、环境控制、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等环节当年新购机械化装备20万元以上的,给予设备购置价30%的补贴,单个主体最高补贴不超过100万元。支持全程农事服务中心建设。符合全程农事服务中心建设规范的新建全程农事服务中心,实行“定额奖补,先建后补”,大、中、小型分别奖补160万元、100万元、60万元,统筹省级奖补资金后,市县财政按照1:1承担。
4.种子育繁推。对外地种业企业在我县注册并取得省级以上生产经营许可资格的种业企业,给予4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对国内种业十强种业企业在本县设立总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区域总部或者分支机构的,分别给予100万、5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对县内种业企业新认定为种子育繁推一体化的,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县域范围内注册的种子育繁推企业,在县内当年建设种子研发、育种、制种、推广配套设施(含田间工程、温室、大棚、网室、脱毒室、检测室及种子加工、仓库、农机具库房等),按不高于项目实际投资额的5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奖补不超过100万元。对承担地方畜禽品种遗传资源保护的规模养殖场(小区),每个养殖场(小区)给予一次性奖补10万元。持有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的本地水产苗种生产企业,经批准新创建的市级以上水产原、良种场,给予不低于2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用于新品种研究、培育及种植示范等面积相对集中连片50亩以上,合同租期3年以上的,每年给予土地租金50%奖补,每亩不超过500元,每个企业不超过10万元。对建立常规农作物种子生产基地相对集中连片800亩以上、合同租期2年以上的,每年给予土地租金每亩300元奖补,每个企业不超过20万元;对建立水稻杂交制种基地相对集中连片200亩以上、油菜杂交制种基地相对集中连片50亩以上,合同租期2年以上的,每年给予土地租金每亩500元奖补,每个企业不超过20万元。
5.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支持经市级以上认定的现代农业产业园补短板、强弱项,开展基地建设和园区必要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引导园区企业发展的贴息、奖补、金融担保和保险等;农业新技术集成应用和科技孵化等;提升包括品牌培育、质量检测、综合信息服务、冷链物流公共服务设施等。建设项目经验收合格后,按照当年实际建设投入给予不超过50%的补助,市县财政按照1: 1承担。
6.主体培育。
(1)龙头企业、示范农民合作社、示范家庭农场认定奖励。对当年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8万元、4万元和2万元。对当年获得省级、市级、县级示范农民合作社和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的,分别一次性奖励4万元、3万元、2万元。
(2)贷款贴息和政策性信贷保费补贴。对在县域内登记注册、监测合格期内(或年检无异常)、信誉良好,无不良安全生产和产品质量记录的农业产业化市级以上龙头企业以及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当年用于农业生产经营和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的银行贷款(以实际发生并支付利息为准),给予不超过50%的贴息,单个主体贴息分别不超过100万元、10万元和5万元。对在县域内注册从事农业生产的中小微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当年通过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获得贷款的,在按时还本付息后,给予50%保费补贴,市县财政按照1:1承担。
(3)特色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对在我县从事农业生产的各类经营主体购买特色农业保险的,按具体特色农业保险实施方案规定标准给予保费补贴。
(4)高素质农民培训。支持乡村振兴各类型农业人才培训,全年计划培训500人。实行直补培训机构的办法兑现奖补资金,经营管理型人员培训人均补助3500元、专业生产型和技能服务型人员培训人均补助1500元。评选“全县十佳农村产业带头人”,每个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7.农业社会化服务。支持秋冬季土地深翻作业。对全县范围内市监部门注册、监测合格的农业经营主体开展秋冬季土地深翻,对符合土地深翻作业服务要求,服务面积500亩以上的,每亩补助50元(以服务合同、相关材料和农机智能监测结果为依据)。支持水稻机械化种植作业。对全县范围内市监部门注册、监测合格的农业经营主体开展水稻机播、机插、机械化有序抛栽作业服务,服务面积300亩以上的,分别每亩补助20元、60元、100元(以服务合同、相关材料和农机智能监测结果为依据)。支持油菜机械化种植作业。对全县范围内市监部门注册、监测合格的农业经营主体开展油菜无人机飞播、机械化穴播和毯苗机械化移栽作业服务,服务面积100亩以上的,分别每亩补助30元、100元和300元(以服务合同、相关材料和农机智能监测结果为依据)。
社会化服务补助与其他示范基地建设项目政策不重复享受。
8.农产品加工业。
(1)支持冷链物流建设。对经过审批并报备、当年合法合规建成的冷库、分拣中心、包装车间、烘干房及设备等,按不高于项目投资总额的30%给予补助,单个主体最高补助不超过20万元。
(2)支持农产品加工企业固定资产投资。从事农产品精深加工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当年在银行贷款(贷款期限一年以上)用于建设厂房、购置加工设备等固定资产投资的,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结算的利息,给予50%的一次性贴息补助,单个企业奖补最高不超过20万元。
(3)支持龙头企业做大做强。列入规模以上农产品加工业统计的市级以上龙头企业,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较上年增幅超过10%,主营业务收入在2000万元(含) -5000万元(含)、5000万元-1亿元(含)、1亿元-5亿元(含)、5亿元-10亿元(含)、10亿元以上,分别奖补10万元、20万元、30万元、40万元、50万元。对上年和当年出口值不少于200万美元的市级以上龙头企业,每个企业一次性奖补20万元。新获批国家部委认定的技术中心、示范企业,每家奖补40万元。
9.“一村一品”建设。对于当年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一村一品专业示范村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1万元。
10.农产品质量安全建设。对在县域内注册的规模以上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入驻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平台,其生产的农产品有效使用质量追溯二维码标识标签,实现带码上市的,每个主体一次性奖补1万元。对当年获得县级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示范镇(站),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
11.生态循环农业建设。
(1)支持绿肥种植。对巢湖流域一级保护区,单个主体发展“绿肥+优质稻(早稻、早熟中籼和中粳)”300亩以上,实行机插(抛)秧的,按实际验收面积给予每亩200元的补助。
(2)支持畜禽规模养殖企业粪污资源化利用。对主体对肥水一体化,开展规模养殖企业粪污资源化终端利用,按重点设备设施投资额的5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县域内经注册登记具有合法生产资质的有机肥生产企业,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及农作物秸秆,年生产销售商品有机肥达2000吨以上,且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按照商品有机肥实际销售量,每吨奖补100元,每年全县奖补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3)支持巢湖流域一级保护区病虫害生态防控。在巢湖流域一级保护区统一采购安装太阳能杀虫灯和性诱捕器,每30亩安装1盏太阳能杀虫灯,每亩安装1套性诱捕器。
(4)支持受污染耕地修复。对安全利用区域内受污染耕地使用土壤调理剂的农户,每亩给予200元补贴(以采购合同和发票为依据)。
(5)支持耕地质量监测。全县采集检测土壤样品2000个以上,每个土壤样品采集检测补助500元;全县建立耕地地力长期定位监测点30个以上,每年每个监测点补贴3000元。
12.农业标准化。对农产品生产技术规程当年新获得国家标准、省级、市级地方标准的单位,分别给予奖补8万元、4万元、2万元。
13.品牌建设。对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获证(含复查换证)的企业,每个企业奖补4万元;对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获证(含续展)的企业,每个企业奖补5万元;对获得有机转换认证的企业奖补2万元,转换期满获得有机认证的企业,再奖补2万元,再认证企业奖补1万元。
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省商标品牌示范企业称号、市知名商标的单位,每个产品一次性奖补8万元、4万元、2万元。对新制定发布农产品生产技术标准,按国家、省级、市级,分别一次性奖补8万元、4万元、2万元。对获得农业农村部颁发的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的机构或组织,一次性奖补50万元。
同一企业同类产品同一年度获得不同等级的品牌称号(认证),按最高等级奖补,不累加奖补。
14.农业节庆活动。县直涉农部门或镇(园区)经办的重要休闲农业节庆活动,实行一事一议,列入财政预算。
15.农产品宣传推介补贴。鼓励农业经营主体积极参加各类农业节庆、农交会、农产品对接会,宣传推荐产品。由县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参加的县内、省内、省外、国外展示展销活动,每场次每个主体分别给予1000元、1500元、3000元、6000元一次性补贴,单个主体年度补贴不超过1万元。
法律分析:住宅按房屋合法建筑面积3元/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下每次300元,选择统建的按2次支付;非住宅按房屋合法建筑面积5元/平方米;货币补偿支付1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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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头条-庐江农村产业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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