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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退房屋法律规定,房屋拆迁与房屋腾退的区别及影响

更新时间:2025-04-02 11:24  发布:2024-09-21 19:51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文章简介:房屋拆迁与房屋腾退的区别及影响,不同类型的企业关停,如政策性、环保性、产业性、用地性和处罚性关停,对补偿有不同要求。违法企业通常不会获得补偿,而合法企业可能根据拆迁标准获得补偿。法律分析(1)政策性关停。政府以一个任务或者命令式的政策关停企

腾退房屋法律规定,房屋拆迁与房屋腾退的区别及影响

一、腾退房屋补偿方案与户口有什么关系

法律分析:房屋拆迁补偿和户口没有关系。补偿是对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价值补偿,一般包括房屋重置成新价,房屋装修费用,房屋营业损失、过渡安置费、奖励费用等方面补偿;而安置则是对涉及拆迁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活居住最基本权益的保障。补偿部分与户口基本上没有关系,而安置部分与户口有一定关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二、房屋拆迁与房屋腾退的区别及影响

不同类型的企业关停,如政策性、环保性、产业性、用地性和处罚性关停,对补偿有不同要求。违法企业通常不会获得补偿,而合法企业可能根据拆迁标准获得补偿。

法律分析

(1)政策性关停。政府以一个任务或者命令式的政策关停企业,是带有政策导向性的。针对的是一个省或市的范围内所推行的整体工作,政策性关停可能会出现大范围内的关停或者某一类具有共同特征的企业被关停。在北京的非首都功能疏解、浙江的“三改一拆”等都是政策性的关停。

(2)环保性关停。环保性关停在现实生活中出现的概率逐渐变高,因为禁养措施和环保力度加大,一些带有污染性的中小型行业都在进行关闭关停,特别在江、浙、沪地区尤为常见。污染行业的关闭关停是大势所趋,企业对这方面要有充分地认识。

(3)产业性关停。如海的“198工业用地减量化”和“五违必治”,这两项政策主要是对一些工业上能耗大、污染大并且经济贡献比较低的工业场地进行关停和腾退。这是继续发展必然会遇到的选择性问题。

(4)用地性关停。用地性关停主要是企业可能涉嫌违法用地的情况,这种性质的关停就很有可能会导致企业被拆迁的结果。很多企业在实践中改变了集体土地的用途,农用地或者养殖地却被用于了工业建设,被相关部门认定为违法用地进行拆除。

(5)处罚性关停。企业关停最后一般都会落实到处罚和强制行为上。处罚性关停是指企业存在消防、安全、环评等不达标的情况,为了达到处罚的目的,政府会采取一些关停手段。

(6)以上情况中的用地性关停和处罚性关停是由于企业本身存在违法情形,所以一般情况下是要整改的,是不可能给予补偿的。

(7)也就是说如果被关停企业属于证照不全的话,比如存在违法用地、消防、安监、环评不合格等,是因为不满足运营条件而取缔,属于正常的行政执法,不会对砖厂进行补偿的,补偿的前提一般是企业合法合规,但是因为政策的原因而造成的损害进行的补偿。

(8)而对于由于政策性关停、环保性关停和产业性关停等情况的合法企业来说,关停是要参照拆迁的标准来进行补偿的。

结语

针对不同类型的企业关停,补偿方式也有所不同。对于证照不全等违法情况导致的关停,一般不会进行补偿,而是采取正常的行政执法手段。然而,对于符合运营条件但因政策、环保等原因被关停的合法企业,补偿应参照拆迁标准进行。因此,企业在面临关停时,需要充分了解相关政策,并依法合规经营,以确保自身权益。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具体来说,企业厂房和一般的房屋又是有所区别的。补偿项目包括厂房重置成新补偿、机器设备及地上附属物补偿、搬迁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等。

三、腾退房屋法律规定

法律分析:为进一步规范执行行为,切实解决强制执行中房屋腾退中的疑难问题,提高执行工作效率,印发《关于强制执行中房屋腾退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法律依据:《关于强制执行中房屋腾退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第一条 本意见所称“房屋腾退”案件主要是指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过程中对拟变价或以物抵债房屋进行腾退的案件,以及执行依据直接确定被执行人房屋腾退的案件等。  

第二条 执行法院拟对查封房屋进行拍卖的,应当在作出拍卖裁定时一并作出拍卖预告。预告中须载明,对拟拍卖房屋享有租赁权等权益的案外人应当在指定期限内向执行法院进行申报,逾期不申报的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拍卖预告应当在拟拍卖房屋现场张贴。

第三条 执行法院拍卖房屋时,原则上应当先清空后拍卖;确有特殊情况未能清空的,可先行拍卖,但应当在拍卖公告中说明未予清空的原因,且必须在交付前予以清空。

执行法院对于裁定确认拍卖、变卖成交、以物抵债的房屋,应负责交付。  

第四条 对于拟拍卖房屋上存在的不因拍卖而消灭的先于抵押或查封的租赁权,执行法院应当重点围绕租赁合同的真实性、租赁合同签订的时间节点、案外人是否占有案涉房屋等方面进行审查,以确定该租赁权是否能够阻却强制执行。  

第五条 经审查发现租赁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租赁权不予认可:

(一)当事人自认或者有其他明确证据证明租赁合同为虚假合同的;

(二)名为租赁实为借贷担保、房屋使用权抵债等关系的;

(三)租赁合同未生效或者已在另案中被撤销、确认无效的。

经审查发现租赁合同中约定的租金、租期明显不符合常理的,应当告知租赁合同当事人伪造证据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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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时颖怡
内容审核:赵雪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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