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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妻户口不迁走怎么解决,前妻户口不肯迁走可以房屋卖么

更新时间:2024-12-22 13:22  发布:2024-09-23 01:18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文章简介:前妻户口不肯迁走可以房屋卖么,法律主观:一、前妻户口不迁走有 居住权 吗离婚后,前妻户口不迁走,再婚妻子户口可以按照婚迁的规定迁入。没有规定双方离婚后一方的户口必须迁出,或者分户。即使前妻的户口不迁出,也不影响现配偶将户口迁入。离婚分户的,

前妻户口不迁走怎么解决,前妻户口不肯迁走可以房屋卖么

一、怎么强行迁出前妻户口

户主可以携带原户口簿以及关于离婚的判决书、调解书或者离婚协议书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分户或迁转手续。

法律依据:

《转发陕西省西安市<关于办理离婚、房产案件中有关户粮分立、迁移和房产变动问题的联合通知>的通知》一、关于户口分立、迁转

(一)离婚当事人可持原户口簿和法院的判决书或调解书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分户或迁转手续,当地公安派出所应依据法院的判决或调解书,按照分户、立户的规定予以办理;

(二)如一方当事人不愿交出原户口簿,经公安派出所动员说服无效的,可按判决或调解书办理分户或迁转手续,并在户口登记簿上注明分户日期和原因。

二、前妻户口不肯迁走可以房屋卖么

法律主观:


一、前妻户口不迁走有 居住权 吗


离婚后,前妻户口不迁走,再婚妻子户口可以按照婚迁的规定迁入。


没有规定双方离婚后一方的户口必须迁出,或者分户。即使前妻的户口不迁出,也不影响现配偶将户口迁入。离婚分户的,如一方当事人不愿交出原户口簿,经公安派出所动员说服无效的,可按判决书或调解书办理分户或迁转手续,并在户口登记薄上注明分户日期和原因。


双方离婚后,没有居住权的一方可以向对方申请暂住权,如果对方同意,即可居住。


二、居住权的内容


居住权的内容主要是指居住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1 、 权利


第一、居住权人享有对房屋的使用权,但此种使用权须限于居住的目的。


第二、居住权人享有附属于房屋使用权的各项权利,如相邻权等。


第三、居住权人有权为居住的目的而对房屋进行修缮和维护。


第四、居住权人有权在居住期间内将房屋出租给他人以收取租金,但必须符合相关的法律要求。例如承租人转租承租的房屋必须先经过原出租人的同意。


2 、 义务


第一、居住权人在居住期间负有保管房屋的义务。


第二、居住权人不得就其居住权设定抵押或其他任何权利负担。


第三、居住权人应当承担房屋的日常的管理和维修费用及其他使用过程中的合理费用支出。


第四、居住权人不得随意改变房屋的结构和用途。


第五、居住权人在居住期届满时负有返还房屋的义务。


三 、居住权如何取得


居住权的设定主要可通过以下几种方式:


第一、依合同而取得居住权。如双方当事人签订 居住权合同 ,并办理居住权登记。


第二、依遗嘱等法律行为取得居住权。房屋所有权人可通过设 立遗嘱 的方式为他人设定居住权。综上所述,居住权是要登记才能设立的,是一种用益物权,不是法律普通意义上是否可以继续居住。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九条 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三、前妻户口不迁走怎么解决

法律分析:离婚后,前妻户口不迁走,再婚妻子户口可以按照婚迁的规定迁入。

没有规定双方离婚后一方的户口必须迁出,或者分户。即使前妻的户口不迁出,也不影响现配偶将户口迁入。离婚分户的,如一方当事人不愿交出原户口簿,经公安派出所动员说服无效的,可按判决书或调解书办理分户或迁转手续,并在户口登记薄上注明分户日期和原因。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第四条 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第五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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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尹梓振
内容审核:北京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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