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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报道

征地补偿款是什么时候发放,征地补偿款什么时候公布

更新时间:2024-10-30 09:27  发布:2024-09-24 22:59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文章简介:征地补偿款什么时候公布,征地补偿款什么时候公布征地补偿款应在征收之前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拆迁补偿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

征地补偿款是什么时候发放,征地补偿款什么时候公布

一、征地公告期限为多长时间

一、征地公告期限为多长时间

1、征地公告期限至少为三十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将征收事宜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予以公告。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二、征地公告的内容有哪些

征地公告的内容有以下:

1、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2、被征用土地的所有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3、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途径、社保情况;

4、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和地点。

二、征地补偿款什么时候公布

征地补偿款什么时候公布

征地补偿款应在征收之前发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拆迁补偿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遗嘱一般是什么时候公布

法律没有规定遗嘱必须在什么时间公布,但遗嘱应在人死后生效

。一般是在被继承人去世后,继承开始时公布遗嘱。如果在继承开始后,有人隐匿遗嘱,损害其他继承人权利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三年内提起诉讼。

遗嘱是被继承人(立遗嘱人)死后才生效,只要死前没有立新的遗嘱则从被继承人死亡开始生效,有效期限没有法律规定。但可以视为不同情形的有效期。一是接受遗赠的须有意思表示是两个月之内;二是诉讼时效为三年,三是超过20年不得再行诉讼。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三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2023社保局过年什么时候放假

社保局放年假时间由社保局根据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相关法律规定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江西省萍乡市人民政府公布产假上定什么时候

产假最多休158天,包括法定产假98天以及地方规定60天。

2023年判死缓多久能出来

关于2023年判死缓多久能出来的法律问题,刑事律师收集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

一、判死缓多久能出来?

法律并无明确明确规定,但死缓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的,考验期届满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刑法》

第五十条

【死缓变更】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二、死缓和缓刑的区别有哪些?

1、前提不同。

缓刑以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为前提;而死缓是以犯罪分子被判处死刑为前提。

2、执行场所不同。

缓刑是把犯罪分子置于社区里进行社区改造和矫正;而死缓犯是将犯罪分子关押于监狱进行教育改造。

3、考验期不同。

缓刑的考验期受原判刑罚的长短而不同,但是都在5年以下;而死缓的考验期是固定的,即2年。

4、法律后果不同。

缓刑考验期满之后,如果没有违反相关条文,则原判刑罚不再执行,并进行公开宣告;而死缓则是在考验期满之后,没有故意犯罪或被发现漏罪的,可能被减为无期徒刑,甚至是有期徒刑。当然,如果缓刑和死缓的犯罪分子都违反了规定,前者将被撤销缓刑,而后者将被执行死刑。

实际上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判死缓多久能出来,如果死缓犯在死缓考验期内故意犯罪且情节非常恶劣,经过最高人民法院的核准是要依法执行死刑的。后续被减成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的,在服刑期间满足法定条件的可以继续减刑。

:罪犯死缓刑期满怎么处理

一、罪犯死缓刑期满怎么处理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犯罪分子,在死缓期满后,根据刑法第50条的规定,有三种处理办法:

第一,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

第二,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期满后,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死缓期间的计算。根据刑法第51条规定,死刑缓期执行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二、如何计算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

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或者裁定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法律文书宣告或送达之日起计算。刑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笔者认为,这里的判决确定之日,理解为死缓判决核准之日起较妥。

首先,刑法其他条文对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的刑期,都规定了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而对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期间却规定了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刑法之所以作出如此规定,笔者认为是有其用意的。对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来说,羁押的时间是可以折抵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或二日),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对被告人不会不利;而对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则不同,因不存在刑期折抵问题,所以刑法才规定了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将“判决确定之日”理解为死缓判决核准之日更符合刑法有关规定的精神。

其次,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和裁定在发生法律效力后执行。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换句话说,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是应予执行的,是确定的判决。由于对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不存在刑期的折抵问题,而从判决核准之日到判决书送达之日往往要相差一二个月时间,在对“判决确定之日”存在两种解释的情况下,从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出发,也应选择死缓判决核准之日作为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的起算日较为合适。

最后,在司法实践中,往往要对投入监狱执行的死缓判决罪犯核算刑罚执行时间,由于刑罚执行机关存档的罪犯材料中通常没有宣判笔录和送达回证,而法院的生效判决是必定有的,所以选择死缓判决核准之日不会产生认定困难,便于实际操作。

综上,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或裁定核准之日起算更为妥当。

要说死缓犯死不了了,其实也不准确。根据上述的内容介绍,我们了解到死缓犯之后会出现三种不同的情况,其中要是在缓刑两年期间再有故意犯罪的话,这个时候经过核准之后,还是会依法执行死刑的。只有在没有故意犯罪甚至存在重大立功表现的情况下,那么才会被适当的减刑。

《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三条: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五日。假期工资和奖金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该内容由 阎丽婷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三、征地补偿款是什么时候发放

征地补偿款发放时间是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或房屋拆迁合同后发放并在征收之前补偿到位,征地补偿款应按照先补偿、后征收的原则一次性支付到位。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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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朱艺
内容审核:李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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