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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生效判决是哪个,「河北胜诉案例」十年旧案时过境迁?京康琚京丰律师一举翻盘!

更新时间:2025-04-02 10:28  发布:2024-09-25 01:14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文章简介:「河北胜诉案例」十年旧案时过境迁?京康琚京丰律师一举翻盘!,在城市更新、基础设施建设等社会发展中,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往往伴随着安置补偿这一重要环节。然而,现实中有时会出现政府在法定期限内未能履行其应尽的安置补偿职责,导致被征收人的权益悬而未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生效判决是哪个,「河北胜诉案例」十年旧案时过境迁?京康琚京丰律师一举翻盘!

一、二审维持原判的履行期

法律分析:二审维持原判申请强制执行的一审判决的履行期限,从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的时候开始计算。民事案件中二审判决为终审判决,当庭宣判的,当庭可以生效;未当庭宣判的,送达后即生效。在判决书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判决的,在期满后,即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强制执行一般为当事人申请后七个工作日内。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五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第二百三十六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二百四十条 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二、「河北胜诉案例」十年旧案时过境迁?京康琚京丰律师一举翻盘!

在城市更新、基础设施建设等社会发展中,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往往伴随着安置补偿这一重要环节。然而,现实中有时会出现政府在法定期限内未能履行其应尽的安置补偿职责,导致被征收人的权益悬而未决。面对这种情况,普通百姓应该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是一个亟待解决的焦点问题。近日,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史西宁主任律师就代理了这么一起案件。

案件事实

李爱华是河北石家庄一个村子里的村民,他在村里有一处宅基地。2012年,村里告知要实施土地征收,要求李爱华一家搬离,却没给李爱华合法补偿。李爱华一家没拿到补偿,当然不会搬离,2014年2月,李爱华的房子遭到拆除,全家被迫转移住处,却至今都没有获得合法补偿。



这些年来,李爱华三番五次地找村委会及区里的相关行政沟通,补偿问题一直没有得到解决。眼看这么多年过去,李爱华一家人想拿到补偿的希望渐渐消失殆尽。一天,李爱华在手机上偶然刷到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发布的视频,里边的内容可不正是他家的情况!于是,他们一家人合计之后,找到京康律所的琚京丰律师,并果断委托琚律师为其维权。

京康律师庭审风采

在琚律师的后续调查中,李爱华发现该项目是区政府的项目。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区政府应当给李爱华合理补偿。为此,琚律师指导李爱华于2023年8月24日以邮政快递的方式向区政府提交《履行补偿安置职责申请书》,区政府于次日签收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处理。于是,琚律师一纸诉状将此事呈于公堂之上。



庭审中,被告区政府辩称其不是李爱华村里改造补偿安置的主体,旧村改造是该村集体通过村民自治指定补偿安置方案,村集体作为拆迁人与村民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之后进行的旧村改造,所以区政府不是适格被告,而且旧村改造于2012年开始,李爱华现在才提起诉讼,已经超过了法定起诉期限。

区政府将自己推得一干二净,面对这样的说辞,琚律师有条不紊,指出城中村拆迁改造是在政府的主导、批准下进行的,为此辖区人民政府对其辖区城中村拆迁改造中所有被拆迁人负有安置补偿的法定职责。本案中,李爱华所在村是经政府批准进行的城中村改造,区政府作为其辖区政府,对拆迁改造中所有被拆迁人负有安置补偿的法定义务,依法应对李爱华提出的在其村拆迁改造过程中未获得安置补偿的申请进行处理,但区政府在收到李爱华的申请后没有处理,明显构成行政不作为。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琚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责令被告区政府于判决生效后在法定期限内对李爱华2023年8月24日的履行补偿安置职责申请依法作出处理。(文中人物除代理律师外其他均为化名)

史主任提醒

拆迁是一个长期斗争,需要全面专业的知识,需要对全局的把控,需要对法条的合理运用。即使一个有着多年诉讼经验的律师,也在不断地学习和更新,才能在一个案件中冷静地分析并作出正确的判断。而对于非法学的人来说,这是一个庞大的课题,不能仅靠短时间的恶补可以达到的。所以在遇到任何拆迁问题的时候不妨问问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进行专业维权。

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生效判决是哪个

法律分析: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生效判决是一审的判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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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临律-「河北胜诉案例」十年旧案时过境迁?京康琚京丰律师一举翻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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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尹世
内容审核:石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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