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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报道

股票要约收购停牌多久,要约满后停牌多久

更新时间:2025-04-04 10:34  发布:2024-09-25 08:04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文章简介:要约满后停牌多久,要约收购会停牌吗?在要约收购期内相关公司股票不停牌。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但是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在收购要约约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采取要约收购方式的,收购人作出公告后

股票要约收购停牌多久,要约满后停牌多久

一、停牌一般多久复牌

股票停牌一般多久复牌,视情况而定:

1、连续涨停或跌停引发的临时停牌,有的连续三天,也有两天,停牌时间为一小时,十点半后复牌;

2、重大事项引发的停牌,时间长短一不,一般最长不超过20个交易日;

3、澄清媒体报道引发的停牌,时间不会很长,短的第二天停一个小时,长的也就几个交易日;

4、公司重组引发的停牌,这可能是停牌时间最长的;

5、召开股东大会的停牌,最为常见,就是一个交易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从其收取的交易费用和会员费、席位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金额设立风险基金。风险基金由证券交易所理事会管理。

风险基金提取的具体比例和使用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证券交易所应当将收存的风险基金存入开户银行专门账户,不得擅自使用。

股票停牌的常见原因有哪些

1、上市公司发生重大事件时,比如股权变动、兼并收购等;

2、上市公司公布重要信息时,比如股东大会、公布年报、中期报告等;

3、股票异常波动时,当股票连续几个交易日涨跌幅到达一定的值,会被认定为异常波动,交易所会要求上市公司停牌,要求上市公司发出解释公告;

4、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况。

二、要约满后停牌多久

要约收购会停牌吗?在要约收购期内相关公司股票不停牌。

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但是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在收购要约约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采取要约收购方式的,收购人作出公告后至收购期限届满前,不得卖出被收购公司的股票,也不得采取要约规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约的条件买入被收购公司的股票。

出现竞争要约时,发出初始要约的收购人变更收购要约距初始要约收购期限届满不足15日的,应当延长收购期限,延长后的要约期应当不少于15日,不得超过最后一个竞争要约的期满日,并按规定比例追加履约保证金;以证券支付收购价款的,应当追加相应数量的证券,交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保管。发出竞争要约的收购人最迟不得晚于初始要约收购期限届满前15日发出要约收购的提示性公告,并应当根据《收购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

一、股票所有权是什么意思

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在筹集资本时向出资人发行的股份凭证。股票代表着其持有者(即股东)对股份公司的所有权,这种所有权是一种综合权利,如参加股东大会、投票表决、参与公司的重大决策、收取股息或分享红利等。同一类别的每十股票所代表的公司所有权是相等的。每个股东所拥有的公司所有权份额的大小,取决于其持有的股票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重。股票一般可以通过买卖方式有偿转让,股东能通过股票转让收回其投资,但不能要求公司返还其出资。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关系不是债权债务关系。股东是公司的所有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有限责任,承担风险,分享收益。

二、股票注意事项

股票是一种有价证券,是股份公司在筹集资本时向出资人发行的股份凭证,代表着其持有者(即股东)对股份公司的所有权,购买股票也是购买企业生意的一部分,即可和企业共同成长发展。

这种所有权为一种综合权利,如参加股东大会、投票表决、参与公司的重大决策、收取股息或分享红利差价等,但也要共同承担公司运作错误所带来的风险。获取经常性收入是投资者购买股票的重要原因之一,分红派息是股票投资者经常性收入的主要来源。

三、股票要约收购停牌多久

一般情况下,需要停牌三个工作日。

一、要约收购失败的法律规制

要约收购失败一般来说是指收购要约期满,要约人持有的普通股未超过该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总数的50%,法律对收购失败的规制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收购失败者有义务返还受要约人已承诺售出的股票,承诺人有权撤销承诺。

2、禁止收购失败者在一定时间内再次发起收购。收购失败说明收购人资金不足缺乏实力,或表明了目标公司股东对收购者的不信任,因此大多数国家都规定收购失败者在一定时间内不得再次发起收购。

二、要约收购的主要内容

1、要约收购的价格。价格条款是收购要约的重要内容,各国对此都十分重视,主要有自由定价主义和价格法定主义两种方式。

2、收购要约的支付方式。《证券法》未对收购要约的支付方式进行规定,《收购办法》第36条原则认可了收购人可以采用现金、证券、现金与证券相结合等合法方式支付收购上市公司的价款;但《收购办法》第27条特别规定,收购人为终止上市公司的上市地位而发出全面要约的,或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申请但未取得豁免而发出全面要约的,应当以现金支付收购价款;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证券支付收购价款的,应当同时提供现金方式供被收购公司股东选择。

3、收购要约的期限。《证券法》第90条第2款和《收购办法》第37条规定,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但是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

4、收购要约的变更和撤销。要约一经发出即对要约人具有拘束力,上市公司收购要约也是如此,但是,由于收购过程的复杂性,出现特定情势也应给予收购人改变意思表示的可能,但这仅为法定情形下的例外规定。如我国《证券法》第91条规定,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收购人需要变更收购要约的,必须事先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提出报告,经批准后,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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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华语
内容审核:李轩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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