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转农户口可以分得农村土地。条件如下:
1、凡自理口粮的非农业人口,可凭《非转农申请表》申请非转农;
2、原籍本市农业户口的毕业生,毕业后无工作分配,可凭市人才交流中心的《放弃毕业分配证明》到市局户政科加盖意见,然后迁回原迁出地;
3、年龄达到退休的,其无工作单位或原工作单位解散的,而原籍村委会同意接收其的,可以申请非转农;
4、凡在企业事业机关单位工作的,不论是职工还是临工一律不批非转农;
5、其他人员原则上不能办理非转农,特别是育龄妇女,一律不办;
6、以上申请人先填妥《非转农申请表》,迁入地村委会两个支委签名同意,由县级公安局户政股长审批后,呈分局主管领导审批。
非农业户口人员如果符合以下条件,则可以进行土地确权:
1、在当事人是符合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而迁移户口的,在本次承包期限内,可以继续使用该承包地;
2、在当事人是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相关规定而迁移户口的前提下,当事人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由原籍地的户主确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
发包方承担下列义务:
(一)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二)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三)依照承包合同约定为承包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
(四)执行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征地时非农业户口的人没有钱分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征收土地予以补偿的,对于农村征地的补贴项目有青苗费,附着物费以及安置费等所有费用都是针对现土地使用者而言,非农业户口一般不满足前述条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需要征收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认为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应当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并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征收土地预公告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等内容。征收土地预公告应当采用有利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预公告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土地现状调查应当查明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
征地时非农业户口的人没有钱分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征收土地予以补偿的,对于农村征地的补贴项目有青苗费,附着物费以及安置费等所有费用都是针对现土地使用者而言,非农业户口一般不满足前述条件。
一、承包地征收有哪些征地补偿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二、棚户区拆迁怎么赔偿?
大棚拆迁属于耕地拆迁补偿。我国的有关法律规定,如果征收土地,要给予被征地农民公平、合理的补偿。征收土地要依法及时足额向被征地农民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
三、大棚拆迁是否有相应的补偿
大棚拆迁有相应的补偿。
大棚属于住宅以外的其他地上附着物,被拆迁的可以获得相应的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补偿费用还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青苗等补偿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需要征收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认为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应当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并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征收土地预公告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等内容。征收土地预公告应当采用有利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预公告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土地现状调查应当查明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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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头条-征地时非农业户口有钱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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