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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报道

不动产纠纷管辖范围如何确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哪个法院管辖

更新时间:2024-12-23 07:26  发布:2024-09-27 11:41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文章简介: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哪个法院管辖,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属于专属管辖。2、专属管辖是指某类案件只能由法律规定的特定法院来管辖。3、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

不动产纠纷管辖范围如何确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哪个法院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行政诉讼,其管辖人民法院是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所谓的不动产是相对动产而言的,它是指不能移动或移动后就推动使用价值的实物。比如滩 涂、草原、山林、建筑物等土地及其附着物。不论是因对不动产的所有权、使用权引起的,还是因对不动产的处分权、占有权引起的,均应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 院管辖。之所以要把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规定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主要是因为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对不动产的历史沿革、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归 属以及当地的其他的具体情况都比较清楚,也便于在当地进行实地勘查和收集证据,有利于查明案件的事实真相、分清是非,及明正确地进行案件的审理工作,便于判决的最终执行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二十条 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哪个法院管辖

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属于专属管辖。

2、专属管辖是指某类案件只能由法律规定的特定法院来管辖。

3、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相关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商品房买卖合同管辖由哪个法院管辖

很多人的概念中,只要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就应该适用专属管辖,到不动产所在地法院起诉。事实上,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不属于不动产纠纷的专属管辖范围。理由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也就是说,如果案由是解除合同,退房款,追讨赔偿,还是应该适用原告就被告原则。

行政诉讼法不动产管辖权

行政诉讼法中关于不动产纠纷的管辖法院的规定是:

1.地域管辖: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规定,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级别管辖:原则上,是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是否所有房屋买卖纠纷只能由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辖

不是所有房屋买卖纠纷只能由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辖。只有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属于专属管辖范畴,即只能由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其他类型的房屋买卖纠纷,应按照一般合同纠纷的管辖原则来确定管辖,当然合同双方也可以在订立合同时协商确定管辖法院。

有房屋拆迁纠纷如何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旦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都应当经当事人申请,先由同级拆迁管理部门裁决。只有经行政裁决后,当事人仍不满意的,方可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裁决是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成协议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反悔的,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不动产买卖专属管辖的规定是怎么样的

不动产买卖纠纷属于合同纠纷之一种,而非民诉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该内容由 崔萍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三、不动产纠纷管辖范围如何确定

法律分析:因商品房买卖合同产生的纠纷并不当然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的原则,只有与不动产物权相关的纠纷方能适用。现实中,因商品房买卖合同引发的纠纷,在房屋没有竣工验收交付业主、办理产权登记之前,房屋的所有权没有转移,开发商与业主因商品房买卖合同产生的纠纷,大多属于合同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原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百五十九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涉外民事诉讼,适用本编规定。本编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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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彭晨
内容审核:苗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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