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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拆迁和行政拆迁有什么区别,拆迁办属于司法行政部门吗

更新时间:2025-04-20 07:27  发布:2024-09-27 20:26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文章简介:拆迁办属于司法行政部门吗,拆迁办不属于司法行政部门,而是属于房屋征收部门。这个部门是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下来,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也就是说,拆迁办是负责拆迁相关事务的具体执行机构,其职责包括监督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

司法拆迁和行政拆迁有什么区别,拆迁办属于司法行政部门吗

一、拆迁找哪个行政主管部门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修订)》第五条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互相配合,保证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一、什么是拆迁货币补偿

货币补偿是通过不同的法定依据由专业的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专业的估价,生成有据可循的多元组成的补偿金额。以下介绍三种法定评估依据:

市场评估价: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是由符合规定的专业估价机构,根据估价目的,遵循估价原则,按照估价程序,选用适宜的估价方法,并在综合分析影响房地产价格因素的基础上,对房地产在估价时点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进行估算和判定的活动。

商品房交易均价:是指同区域、同类型普通住宅商品房交易平均价格,由相关部门每季度定期汇总测定并公布。

重置价:是指由估价机构采用估价时点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技术,按估价时点的价格水平,判定出重新建造与估价对象具有同等功能效用的全新状态的建筑物的正常价格。

上述三种价格都是拆迁补偿的法定依据,但用途各有不同,在不同情形下分别适用。

二、拆迁补偿的范围是什么

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二、拆迁办属于司法行政部门吗

拆迁办不属于司法行政部门,而是属于房屋征收部门。这个部门是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下来,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也就是说,拆迁办是负责拆迁相关事务的具体执行机构,其职责包括监督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因此,拆迁办并不隶属于司法行政部门,而是专门负责房屋征收和补偿的工作部门。

三、司法拆迁和行政拆迁有什么区别

本文探讨了司法强拆和行政强拆的区别和共同点。两者的本质相同,都是政府强制拆迁行为,但实施拆迁的主体不同。司法强拆是由司法机关根据法律规定进行的强制拆迁,而行政强拆则是由行政机关根据行政职权实施的强制拆迁。它们的共同点在于,拆迁开始时间和待拆迁对象相同,拆迁户的权益也受到侵害。然而,两者的区别也很明显。行政强制拆迁的执行主体是政府,拆迁的法律责任由政府承担,效率高,但社会公信力较低。司法强拆则是由法

法律分析

司法强拆和行政强拆在本质上都是政府强制执行拆迁行为,它们之间的区别在于实施拆迁的主体不同。司法强拆是由司法机关根据法律规定进行的强制拆迁,而行政强拆则是由行政机关根据行政职权实施的强制拆迁。两者的共同点在于,它们都是政府强制拆迁行为,且都涉及到拆迁户的权益。强拆开始时间相同,待区县房产局作出拆迁补偿安置决定后执行。

2。强拆申请人相同,申请人为区县房地产局;强拆对象相同,均为在裁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但两者的区别也很明显:首先,性质不同。行政强制拆迁的执行主体是政府,它运用政府的行政权力,行使行政权力。拆迁的法律责任由政府承担。司法执行的主体是法院,法院行使司法权,拆迁的法律责任由法院承担。二是效率不同。行政强制拆迁不受诉讼影响,即无论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是否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无论诉讼是否结束或能否胜诉,行政强制拆迁的执行都不会停止。因此,行政强制拆迁具有效率高的特点,如直接在政府内部审批实施,不受诉讼的制约。房地产局申请司法强制拆迁的前提是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能否提起诉讼,诉讼是否结束,房地产局是否胜诉。第三,社会公信力不同。其他政府部门难以对行政强制拆迁的实施进行有效监督。被执行人因没有法律救济渠道阻止行政强制拆迁,认为裁定或者强制拆迁裁定不当的,在行政强制拆迁过程中,被执行人与政府之间经常发生对立和冲突。行政裁决申请强制执行的司法程序是行政裁决主动接受司法监督的程序。与行政强制拆迁相比,其强制执行的社会公信力也更高。

拓展延伸

根据我国《拆迁法》的规定,拆迁申请人需满足一定的条件,否则申请将无法获得通过。其中,一个重要的条件是拆迁申请人必须是具有独立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法人或者其他的组织。

在这个问题中,拆迁申请人相同,均为区县房地产局。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这两个区县房地产局是否具有独立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呢?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这两个区县房地产局的成立背景。区县房地产局一般是由政府成立的,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市场。因此,从成立背景上看,这两个单位应该是具有独立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组织。

其次,我们需要查阅这两个区县房地产局的组织架构和职责分工。如果这两个单位在组织架构和职责分工上存在差异,例如一个负责房屋拆迁,另一个负责土地拆迁等,那么它们的拆迁申请权限也可能存在差异。

最后,我们需要了解拆迁的具体流程。根据我国《拆迁法》的规定,拆迁申请人需要向拆迁管理部门提出拆迁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如果拆迁申请人相同,那么拆迁管理部门是否会对这两个申请进行区分处理,还是统一处理呢?

综上所述,根据我国《拆迁法》的规定,拆迁申请人相同,申请人为区县房地产局,区别在于拆迁申请人是否具有独立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如果这两个单位在成立背景、组织架构和职责分工以及拆迁的具体流程上存在差异,那么它们的拆迁申请权限也可能存在差异。

结语

司法强拆和行政强拆在拆迁过程中都涉及到拆迁户的权益,但它们的本质不同。司法强拆是由司法机关根据法律规定进行的强制拆迁,而行政强拆则是由行政机关根据行政职权实施的强制拆迁。两者的共同点在于,它们都是政府强制拆迁行为,且都涉及到拆迁户的权益。强拆开始时间相同,待区县房产局作出拆迁补偿安置决定后执行。虽然两者的性质不同,但行政强制拆迁的执行主体是政府,它运用政府的行政权力,行使行政权力,拆迁的法律责任由政府承担。而司法强拆的主体是法院,法院行使司法权,拆迁的法律责任由法院承担。两者的区别也很明显:首先,性质不同。其次,效率不同。行政强制拆迁不受诉讼影响,而司法强制拆迁则受到诉讼制约。最后,社会公信力不同。行政裁决申请强制执行的司法程序是行政裁决主动接受司法监督的程序,与行政强制拆迁相比,其强制执行的社会公信力也更高。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本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2修正):第二章 行政赔偿 第三节 赔偿程序 第十一条 赔偿请求人根据受到的不同损害,可以同时提出数项赔偿要求。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十六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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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董宸
内容审核:张曙光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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