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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房是否属于商品房,拆迁安置房屋使用权是否属于物权

更新时间:2024-12-22 13:16  发布:2024-09-28 02:32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文章简介:拆迁安置房屋使用权是否属于物权,拆迁安置房屋使用权属于物权。拆迁安置房屋使用权是基于拆迁安置协议而产生的一种权利,其性质属于用益物权。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在拆迁安置中,被拆迁人因房屋

拆迁安置房是否属于商品房,拆迁安置房屋使用权是否属于物权

一、拆迁安置房的产权归谁所有

法律分析:拆迁安置房的产权归谁所有,要按实际情况来决定。例如:1、被拆迁房是私有住房,其所有权是夫妻一方在结婚登记之前取得的。此种拆迁安置房应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2、被拆迁房是私有住房,其所有权是在结婚登记之后取得的,被拆迁房和安置房的差价是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结清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二、拆迁安置房屋使用权是否属于物权

拆迁安置房屋使用权属于物权。

拆迁安置房屋使用权是基于拆迁安置协议而产生的一种权利,其性质属于用益物权。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在拆迁安置中,被拆迁人因房屋被征收而获得了安置房屋的使用权,这种使用权具有物权的属性。

具体来说,拆迁安置房屋使用权属于物权的原因如下:

排他性:拆迁安置房屋使用权具有排他性,即权利人可以独占性地使用安置房屋,并排除他人的干涉。这种排他性是物权的重要特征之一。

支配性:拆迁安置房屋使用权人可以直接支配安置房屋,无需他人协助或配合。这种支配性体现在使用权人可以自主决定如何使用房屋、何时使用房屋等。

对世性:拆迁安置房屋使用权是一种对世权,即权利人的权利可以对抗不特定的人。这意味着任何人都不得侵犯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拆迁安置房屋使用权属于物权的一种,具有排他性、支配性和对世性等特征。因此,在拆迁安置过程中,应当充分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其能够顺利享有和使用安置房屋。

三、拆迁安置房是否属于商品房

拆迁安置房不属于商品房。

拆迁安置房和商品房的区别如下:

1、安置房相对于商品房来说质量比较低。

2、相对于商品房安置房大部分是不属于完全产权。

很多安置房不是完全产权,即具有完全的房屋所有权,却不一定具有完全的土地使用权。很多安置房的土地性质是划拨土地,也就是没有缴纳出让金。而商品房是完全产权,即完全的房屋所有权和完全的土地使用权,土地性质是出让,也就是缴纳了土地出让金。

3、安置房交易时间受限。

不少安置房都有交易时间限制,也就是规定在几年内不得上市转售。商品房没有这方面的规定,只要是当事人买到的已经办理过登记的现房,就可以上市交易。

4、安置房是否可以交易取决于开发商时候对安置房进行产权登记。

拆迁安置房屋的土地是划拨的,因此与购买的正常商品房是有区别的。

5、安置房相对于商品房的使用用途来说受到了一定限制

安置房是指因城市规划、土地开发等原因进行拆迁,而安置给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

6、相对于商品房来说安置房享有的权利较为不全面

商品房的买受人一般享有该房屋的全部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第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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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头条-拆迁安置房屋使用权是否属于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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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马婉
内容审核:王有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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