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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和拆迁的区别,征收办和拆迁办的区别

更新时间:2025-04-04 06:19  发布:2024-09-28 16:36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文章简介:征收办和拆迁办的区别,征收办和拆迁办的主要区别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主体与性质征收办主要负责的是征收工作,这属于政府行为,具有较强的强制性,征收过程中,政府作为主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属于行政法律范畴。而

征收和拆迁的区别,征收办和拆迁办的区别

一、拆迁和征收的区别

1.征收主体发生了重大变化,征收属于政府行为,而原来的拆迁是一种市场行为或企业行为。

2.征收或拆迁目的发生了重大变化,同样是拆房子征收是为了公共利益而征收,也就是说不是公共利益不可以征收个人房屋,而过去的拆迁目的是为了土地走向市场拍卖,可以由开发商以盈利为目的而拆迁房屋。

3.征收的程序发生了重大变化,征收需要听取被征收人和公众意见,被征收人有参与权,而过去的拆迁开发企业取得了拆迁许可证后政府变向支持拆迁人拆老百姓的房屋,政府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

两者在本质上最大的区别就是征收是为了发展国家公共利益,而拆迁一般是指非公共利益。虽然两者都要对房屋或者土地进行收集,但包含的范畴和赔偿标准还是有一定的区别的。首先,房屋征收是有一定的强制性的,征收属于国家行为,属于行政法律范畴。房屋拆迁是一种民事法律,在房屋拆迁时,拆迁单位与被拆迁人是以平等、自愿的身份进行交流协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二、征收办和拆迁办的区别

征收办和拆迁办的主要区别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主体与性质

征收办主要负责的是征收工作,这属于政府行为,具有较强的强制性,征收过程中,政府作为主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属于行政法律范畴。而拆迁办则更多涉及的是拆迁工作,这往往是一种市场行为或企业行为,拆迁单位与被拆迁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协商,遵循的是民事法律原则。

二、目的与范畴

征收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如基础设施建设、城市规划调整等,其范畴主要针对的是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而拆迁的目的则相对更为多样,可能包括土地拍卖、房地产开发等市场利益驱动的因素,其范畴主要针对的是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

三、法律程序与后果

征收办在实施征收时,必须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包括征收公告的发布、征收补偿方案的制定与公布、听取被征收人意见等环节。征收完成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将消灭,转为国家所有。而拆迁办在拆迁过程中,主要依据的是《城市房屋拆迁条例》等规定,拆迁完成后,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将消灭,同时会涉及到房屋产权的等价调整或价值交换。

综上所述,征收办与拆迁办在主体与性质、目的与范畴以及法律程序与后果等方面均存在显著差异。这些差异体现了两者在各自职责领域内所扮演的不同角色和发挥的不同作用。

三、征收和拆迁的区别

征收和拆迁的区别有:

1、征收和拆迁适用的法律程序不同;

2、征收和拆迁的适用范围不同,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适用范围是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城市房屋拆迁的适用范围是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

3、征收和拆迁行为所指向的标的不同,征收的标的是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拆迁向的标的是房屋;

4、征收和拆迁的法律后果不同,前者导致的法律后果是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消灭,后者导致的法律后果是被拆迁房屋所有权的消灭以及房屋产权等价调整或者价值交换;

5、征收和拆迁的目的不同,国家对房屋进行征收是为了公共的利益,而拆迁为是为了市场利益,是很多开发商为了建房或盈利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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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苗和
内容审核:李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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