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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不履行怎么办,未履行征地程序,却签了补偿协议?湖南邵阳法院:征地违法!无效

更新时间:2024-12-22 13:07  发布:2024-09-28 21:20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文章简介:未履行征地程序,却签了补偿协议?湖南邵阳法院:征地违法!无效,在土地征收的实践过程中,有些地方的行政机关为了盲目追求土地征收的效率,以及当地项目建设的进程,规避土地征收的程序,降低征收成本,直接与当地村民小组签订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协议。此种情

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不履行怎么办,未履行征地程序,却签了补偿协议?湖南邵阳法院:征地违法!无效

一、对征地补偿方案不同意如何办

法律分析:1、对征地补偿方案不同意可以交由当地政府进行协调或者申请行政复议;2、协调后双方仍未达成合意的,可以交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3、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二、未履行征地程序,却签了补偿协议?湖南邵阳法院:征地违法!无效

在土地征收的实践过程中,有些地方的行政机关为了盲目追求土地征收的效率,以及当地项目建设的进程,规避土地征收的程序,降低征收成本,直接与当地村民小组签订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协议。此种情况下,其所签订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协议是否有有效呢?答案是否定的。那么被征地农民又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这不,湖南邵阳的张先生就遇到了类似的问题,我们来看看他是如何解决的。

案情简介:

张先生是湖南省邵阳市新宁县一村民,其在当地依法承包了土地8亩,依法办理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2016年12月6日,被告新宁县国土资源局以当地一林场开发为名,在张先生不知情的情况下,委托新宁县国土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与当地村小组签订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协议书》。但是,在此之前,从未有任何征地公告、征地红线图等任何土地征收相关信息。张先生认为,新宁县国土资源局与当地村小组签订的这份《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协议书》严重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征地完全不透明、不公开,无奈之下,张先生向律师进行咨询,并委托律师进行维权。

律师观点:

律师了解情况后认为,当地国土资源局在与村小组签订《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协议书》之前,未履行任何《土地管理法》以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所规定的征收土地程序,程序严重违法,无法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随后,在律师的协助下,张先生以当地国土资源局为被告提起了行政诉讼。

被告观点:

在庭审中,被告新宁县国土资源局主张,一、征地前提合法。当地林场旅游项目的开工建设已得到上级部门的批复同意,征地前提合法。二、征地已得到土地所有权人的充分同意,征地过程中充分听取和征求了土地所有权人村民的意见并得到三分之二以上村民的同意,征地协议的签订系村民群众自愿的。三、征地补偿标准正确合法。被征地农民的正当要求是充分给予满足的,在征地过程中是充分保障了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的。

法院观点: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必须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后,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才能实施征地行为。该案被告新宁县国土资源局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未确定并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仅根据县级人民政府的建设需要就委托新宁县国土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与当地村民小组签订《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协议书》,被告委托的征地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侵犯了原告张先生等村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对原告要求确认征地协议无效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判决结果:

最终法院作出判决,确认新宁县国土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与当地村民小组签订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协议书》无效。

律师总结:

我国《土地管理法》以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了集体土地征收的法定程序,本案中,当地国土资源局却没有履行任何法定程序,而直接与当地村民小组签订《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协议书》,征地程序、征地红线图、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完全没有向被征地农民公开,已构成严重违法。因此其所签订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协议书》,也就缺乏了基本的合法性依据,应当被确认无效。在这里蓝秦律师提醒广大被征收人,如果您也遇到了类似的问题,一定要及时咨询专业的律师,必要时提起法律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不履行怎么办

一、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不履行怎么办

1、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不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九条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二、征地补偿费用有哪些

征地补偿费用有以下: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需要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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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湛彤
内容审核:刘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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