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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诉讼需要准备哪些材料及证据,拆迁安置诉讼材料有哪些

更新时间:2025-04-02 22:36  发布:2024-09-28 21:27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文章简介:拆迁安置诉讼材料有哪些,(一)当事人在房屋拆迁补偿纠纷诉讼中需要收集的证据:1、被拆除房屋的所有权证;2、证明被拆除房屋的结构、房屋的性质、房屋的建筑面积等证据;3、当被拆除的房屋所有权证上记载的所有人与主张权利的被拆迁人不同时,还需要提交

拆迁安置诉讼需要准备哪些材料及证据,拆迁安置诉讼材料有哪些

一、拆迁安置诉讼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法律分析:1、被拆除房屋的所有权证;

2、拆迁许可证;

3、当被拆除的房屋所有权证上记载的所有人与主张权利的被拆迁人不同时,还需要提交证明拆迁人对于被拆迁房屋享有接受补偿安置权利的证据;

4、证明房屋被拆除的时间的证据;

5、已达成前拆补偿协议的,还应当提交拆迁补偿协议;

6、提供过渡时期临时用房给被拆迁人的证据;

7、证明被拆除房屋的结构、房屋的性质、房屋的建筑面积等证据;

8、房屋拆迁公告及张贴公告的照片资料;

9、新建建筑物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工程竣工验收证明;

10、房屋被拆除前的面积丈量报告;

11、向被拆迁人支付补偿金、房屋搬迁费、电话迁移费、及过渡期安排补助费的凭证;

12、经过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裁决的,还应提交裁决书;

13、用以安置被拆迁人的房屋平面图、建筑面积、竣工验收报告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 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第三十七条 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

第三十八条 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原告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证据的。

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二、拆迁安置诉讼材料有哪些

(一)当事人在房屋拆迁补偿纠纷诉讼中需要收集的证据:

1、被拆除房屋的所有权证;

2、证明被拆除房屋的结构、房屋的性质、房屋的建筑面积等证据;

3、当被拆除的房屋所有权证上记载的所有人与主张权利的被拆迁人不同时,还需要提交证明拆迁人对于被拆迁房屋享有接受补偿安置权利的证据;

4、证明房屋被拆除的时间的证据;

(二)拆迁安置诉讼材料及流程

1、已达成前拆补偿协议的,还应当提交拆迁补偿协议;

2、经过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裁决的,还应提交裁决书;

3、拆迁许可证;

4、房屋拆迁公告及张贴公告的照片资料;

5、新建建筑物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工程竣工验收证明;

6、房屋被拆除前的面积丈量报告;

7、向被拆迁人支付补偿金、房屋搬迁费、电话迁移费、及过渡期安排补助费的凭证;

8、提供过渡时期临时用房给被拆迁人的证据;

9、用以安置被拆迁人的房屋平面图、建筑面积、竣工验收报告等。

一、拆迁诉讼到底是行政诉讼还是民事诉讼

征收补偿条例中“可以依法提起诉讼”的模糊概念,无论是在理论界还是在实务界,都引起了广泛争论。

实际上,在目前的审判实践中,行政和民事两种诉讼形式都有。被征收人对补偿协议不服的以行政诉讼为主,也就是“民告官”;被征收人不履行协议约定义务时,房屋征收部门多以民事诉讼提起诉讼。

一般情况,应该优先行政诉讼,但不排除民事诉讼。为什么呢?因为民事诉讼在补偿等问题上更充分一点,而行政诉讼的好处是举证有利于某一方。同时补偿协议,其实是以合同形式体现的行政决定。所以从协议有争议一开始就纳入行政诉讼,有利于彻底解决纠纷。

二、拆迁安置诉讼流程怎么走

拆迁安置诉讼流程如下:当事人携身份证件、拆迁安置协议、起诉状等材料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立案,法院通知双方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应备好证据资料,由法院送达开庭公告并在七个工作日内通知双方开庭时间,开庭当日当事人带齐资料到庭辩论质证。

三、拆迁安置诉讼需要准备哪些材料及证据

法律分析:拆迁安置诉讼需要准备的材料和证据有:(1)被拆除房屋的所有权证;

(2)证明被拆除房屋的结构、房屋的性质、房屋的建筑面积等证据;

(3)当被拆除的房屋所有权证上记载的所有人与主张权利的被拆迁人不同时,还需要提交证明拆迁人对于被拆迁房屋享有接受补偿安置权利的证据;

(4)证明房屋被拆除的时间的证据;

(5)已达成前拆补偿协议的,还应当提交拆迁补偿协议;

(6)经过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裁决的,还应提交裁决书;

(7)拆迁许可证;

(8)房屋拆迁公告及张贴公告的照片资料;

(9)新建建筑物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工程竣工验收证明;

(10)房屋被拆除前的面积丈量报告;

(11)向被拆迁人支付补偿金、房屋搬迁费、电话迁移费、及过渡期安排补助费的凭证;

(12)提供过渡时期临时用房给被拆迁人的证据;

(13)用以安置被拆迁人的房屋平面图、建筑面积、竣工验收报告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九十六条 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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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郭建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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