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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房买卖纠纷法院判决案例,律师案例

更新时间:2024-12-22 14:11  发布:2024-09-29 00:29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文章简介:律师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2009年12月2日,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河南金地公司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协议约定:被告置换给原告的商铺面积为27平方米×3=81平方米,并给原告置换其开发建设的1号楼26层东户××号面积为16

拆迁安置房买卖纠纷法院判决案例,律师案例

一、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的处理

法律分析: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的处理,被拆迁人与拆迁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后,未按期搬迁,拆迁人起诉要求被拆迁人拆迁的,受案后,拆迁人还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期限内签订了合同,必须按期拆迁。《行政诉讼法》第44条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二、律师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2009年12月2日,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河南金地公司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协议约定:被告置换给原告的商铺面积为27平方米×3=81平方米,并给原告置换其开发建设的1号楼26层东户××号面积为160平米的住宅一套。2013年3月19日,双方又签订《补偿协议书》,就延期交房补偿事宜达成协议,按照原告拆迁前房屋的实际面积(216平方米)给予经济补偿,另约定了补偿款支付方式及违约责任等条款。基于上述协议,原告将其名下的位于郑东新区××、福禄××、××西的216平方米商铺(郑房权证字第:××××号;郑房权证字第:××××号)交付被告。原告的商铺被拆除后,被告在此新建成了旭日龙园小区,但未按照协议约定将房产置换给原告,也未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力、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河南金地公司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补偿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经庭审查明,被告未能按照协议约定的时间将置换的房屋及商铺交付原告,已构成违约。鉴于原告的房屋已经拆除,故原告可要求被告赔偿该房屋损失的诉讼请求。


      关于原告主张被告赔偿其被拆迁房屋经济补偿款的诉讼请求。原告被拆迁的房屋系商铺,具有一定的商业使用价值,因被告未能按照约定的时间将新的房屋交付原告,确已对原告的经济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失,故原告主张被告支付经济补偿款的诉讼请求,有事实依据。

三、拆迁安置房买卖纠纷法院判决案例

法律分析:朱某某在房产中介购买了位于保定新城的一处安置房,安置房主伍某某与其亲属均在《安置房买卖合同》上签字,朱某某付清了购房款几十多万余元,并入住该安置房。某年某月 ,保定新城的安置房陆续可以办理不动产权登记手续,当朱某某要求伍某某协助办理安置房产权登记手续时,却遇到了阻碍。原来,伍某某因与其亲属之间的家庭纠纷,导致安置房产权无法办理,更无法协助朱某某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几经协商未果,朱某某将伍某某及其亲属均告上了法庭。

法律依据:《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第七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所有权调换形式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约定拆迁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如果拆迁人将该补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被拆迁人请求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的,应予支持。从本条也可以看出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所有权调换形式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被拆迁人对该房屋享有的是债权,并且是作为特种债权赋予其物权的优先效力。

天津圣运律师为您整理关于本文的法律热搜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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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阮书锦
内容审核:北京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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