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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房买卖合同受不受法律保护,拆迁房买卖合同受法律保护吗

更新时间:2024-12-22 23:51  发布:2024-09-29 01:07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文章简介:拆迁房买卖合同受法律保护吗,拆迁房买卖合同是否受法律保护主要看其能否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登记。具体分以下几种情况:1、虽是拆迁安置房但已经领取房屋权属证书,这种房屋当然可以进行买卖,并受法律保护,其效力相当于普通的商品房买卖。2、拆迁安置

拆迁房买卖合同受不受法律保护,拆迁房买卖合同受法律保护吗

一、拆迁协议有法律效力吗

法律分析:一般依法签订的协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日常生活中,人们常说的拆迁协议通常是指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表现在其权利依法产生后受到法律的保护;其义务依法产生后,则受到法律的强制。依法订立的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必须认真恪守,当事人任何一方均无权擅自变更或解除。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二、拆迁房买卖合同受法律保护吗

拆迁房买卖合同是否受法律保护主要看其能否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登记。


具体分以下几种情况:


1、虽是拆迁安置房但已经领取房屋权属证书,这种房屋当然可以进行买卖,并受法律保护,其效力相当于普通的商品房买卖。


2、拆迁安置房在未领取权属证书前发生的买卖合同。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也不受法律保护。


3、买卖双方签订合同时房屋不具备权属证书,但发生争议时该房屋已经领取了权属证书(包括可以领取而卖房人故意不去领取)的情形,一般也视为买卖合同有效受法律保护,可以通过法院诉讼,可以要求强制过户。


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的注意事项:


1、签约前一定要审查动迁协议,明确房屋共有人;签约时共有人应该在场,并且同意出售签字按手印。


2、违约金不应过高,一般上限为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3、在未过户前让房主提供担保。


4、买卖双方可以找一家中介,签订一份带附加条件的预约销售合同,合同声明该房屋已经售出,但是要等产权办好后再过户。而中介会把这份合同拿到公证处公证,证明双方已经发生了这个交易行为。


5、除了要具备一般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外,还需要对房屋费用的支付方式,迟延交房,产权证如何办理过户等都作出约定,同时明确违约赔偿责任。


6、被拆迁人在取得拆迁安置房房产证的一定时间内(通常为五年)无法将该房过户给其他人。


7、按照政策的规定,卖房者要在取得房产证之日起五年后才能够将房屋过户给买房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五百九十六条 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三、拆迁房买卖合同受不受法律保护

法律分析:拆迁房买卖合同受不受法律保护需要根据情况而定。如果订立拆迁房买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是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拆迁房的买卖合同表达了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且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没有违背社会的公序良俗。那么该买卖合同就会受到法律的保护。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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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常桂安
内容审核:北京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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