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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改房纠纷法院受理吗,房改房纠纷法院是否受理如何分割房改房

更新时间:2025-04-03 12:36  发布:2024-09-29 08:44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文章简介:房改房纠纷法院是否受理如何分割房改房,一、房改房纠纷法院受理吗涉及房改政策的房屋买卖比较复杂。有的单位和职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长期未办理产权过户,但是由于这些房屋本来就是职工承租的单位公房,因此没遇到拆迁时职工一般对有无产权无所谓,但是

房改房纠纷法院受理吗,房改房纠纷法院是否受理如何分割房改房

一、房改房纠纷案件的法律依据

法律分析:适用民法典。房改房是在住房制度改革中城镇职工按政策规定的优惠价格购买的公有住房,包括国家所有的住房和集体所有的住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二、房改房纠纷法院是否受理如何分割房改房

一、房改房纠纷法院受理吗

涉及房改政策的房屋买卖比较复杂。有的单位和职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长期未办理产权过户,但是由于这些房屋本来就是职工承租的单位公房,因此没遇到拆迁时职工一般对有无产权无所谓,但是一遇到拆迁问题就来了。例如,单位不同意拆迁补偿安置或者有的单位改制后新的负责人不同意履行当初的购房合同等等。

与一般房屋买卖合同不同的是,房改房买卖合同除了当事人自行约定的内容外,还要受到房改政策的制约,不完全等同于以市场价格支付对价。由于房改房买卖涉及我国现行的房改政策,所以因房改引发的纠纷,法院是否受理,应当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作出判断。

如果当事人争议的核心和焦点是房改房的买卖问题,则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权益之争,处理时涉及房改政策的,如追索购房定金、购房款、办理过户手续及产权证等,法院应当受理;如果当事人争议的核心和焦点为是否适用房改政策以及如何适用房改政策,如职工是否应参加房改,如何计算优惠条件等,不属于民事纠纷,法院不宜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为什么法院会不予受理此类案件呢?原因是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有出台一个《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该通知规定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法院不予受理。但该规定主要是指属于单位内部管理性问题,或者纯粹是国家政策问题引起的纠纷,这种情况下法院不予受理。

二、如何分割房改房

(一)补偿原则。对于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出资购买婚前或者婚后承租的公有房屋且登记在个人名下的,尽管该房屋为个人所有,但是由于购买的承租房是实行房改政策的公有房屋,该公有房屋的出售和价格的计算是受到国家政策调整的。因此,在离婚财产分割的时还要进行特殊处理。即,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职工按成本价格购买公有住房,每个家庭只能享有一次,职工购买现有租住的公有房屋的,售房单位应根据购房职工建立住房基金制度前的工龄予以折扣,同时,还要综合考虑职工的职务等因素。

由此可见,按房改政策出售的房屋价格不是单纯的房屋市场价格,该出售价格中包含着夫妻双方的工龄折扣等福利待遇。这样一来,如果该承租房屋由夫妻乙方按当时的购买价以个人财产购买并作为个人财产处理,很显然对另一方是显失公平的。故在司法实践中,分割处理该类房屋时,可在认定房屋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前提下,全面考虑夫妻各方在该房屋房改中所体现的福利优惠,按照房改政策将夫妻各方的工龄、职级等在房改房出售价格中的比例予以折算,即将隐含在房改房价格中的福利政策具体物质折价,给对方适当的补偿。

(二)照顾妇女儿童的原则。对于夫妻共同所有房屋,在分割时应当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本着照顾妇女儿童权益的原则予以判决。

三、房改房纠纷法院受理吗

由于房改房买卖涉及我国现行的房改政策,所以因房改引发的纠纷,法院是否受理,应当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作出判断。如果当事人争议的核心和焦点是房改房的买卖问题,则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权益之争,处理时涉及房改政策的,如追索购房定金、购房款、办理过户手续及产权证等,法院应当受理果当事人争议的核心和焦点为是否适用房改政策以及如何适用房改政策,如职工是否应参加房改,如何计算优惠条件等,不属于民事纠纷,法院不宜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一、交了定金不能退,怎么办

应当退还定金而拒不退还的,当事人可以和对方协商要求退还,也可以通过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第九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二、“驳回起诉”和“驳回诉讼请求”分别是指什么

驳回起诉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理条件,裁定驳回起诉。驳回起诉是对诉权有无的判断。而驳回诉讼请求是指经人民法院审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不能给予支持,则以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实际上当事人承担了败诉的结果。驳回起诉应以起诉是否符合民事案件受理条件为判断标准。驳回诉讼请求是以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为前提,在实体上进行审理后的判断结果。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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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陶诺泽
内容审核:李轩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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