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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房产纠纷的原则,处理房产纠纷的6个原则,记得收藏!

更新时间:2025-04-02 04:49  发布:2024-09-29 09:46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文章简介:处理房产纠纷的6个原则,记得收藏!,一线城市,如北京、上海等,房价飞涨,房地产交易市场的稳定也受到影响,导致越来越多的房产交易纠纷,最终走向法庭。房屋纠纷法庭该如何处理?法院处理房地产纠纷,一般遵循以下六个原则:1. 有利于房地产行业的健康

处理房产纠纷的原则,处理房产纠纷的6个原则,记得收藏!

一、房产纠纷案件处理方式

(1)协商解决。

(2)调解解决。调解,是指购房纠纷的买卖双方,在不能通过相互协商解决纠纷时,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在房地产管理部门、消费者协会或其他组织部门的主持下,通过说服教育,促使双方当事人根据有关商品房销售的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相互谅解,达成和解协议,使购房纠纷及时得到解决的一种方式。

(3)仲裁解决。仲裁又称公断,是指买卖双方在争议发生之前或争议发生后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交给仲裁机关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性行政规章、规定做出对各方均具有约束力的裁决。仲裁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预,仲裁委员会与行政机关之间没有隶属关系。仲裁裁决一经做出,即具有法律效力,并且仲裁裁决是终局的,不存在当事人上诉的问题。如要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购房者和开发商必须订有仲裁协议,自愿将纠纷递交仲裁解决。如果双方中有一方不愿将纠纷递交仲裁,那么就不能采用这种方式解决纠纷。

(4)行政解决。购房纠纷的行政解决,是指经商品房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机关等部门调解无效或达成协议后,当事人又反悔的纠纷,或者是购房纠纷当事人直接到行政部门投诉,由该行政管理部门对其纠纷进行处理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就方式而言,行政解决一般经过一级行政决定和行政复议两个阶段。其中,一级行政决定是行政复议的前提和必经程序。包括购房纠纷在内的房地产案件的行政复议依《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进行。

(5)诉讼解决。购房纠纷的诉讼解决,是人民法院在纠纷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共同参加下,解决购房纠纷的一种方式。购房纠纷诉讼有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两种。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是发生购房纠纷的平等民事主体,即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购房纠纷的民事诉讼,由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有些地方人民法院设有专门的房地产审判庭)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审理。

行政诉讼是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因不服具体行政行为而提起的诉讼。行政诉讼一方当事人是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另一方是对前者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购房纠纷的行政诉讼,由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进行审理。

无论是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均分为一审诉讼与二审诉讼。如果当事人对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不服,可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如再对二审(终审)人民法院的判决不服,可在两年内申请复审。但对于已生效的判决书,债权人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一、房产纠纷的分类

房地产纠纷:按其法律性质可分为民事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和行政性质的房地产纠纷。

民事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包括:房地产开发合同纠纷(如商品房买卖)、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如土建、设备安装、装修)、房地产服务合同纠纷(如房地产咨询、评估、中介)房地产租赁合同纠纷、物业管理纠纷、他项权利侵权纠纷(如相邻用水、排水、采光、通风)等等。

行政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包括:土地所有权和使用的争议纠纷,经有关人民政府处理后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拆迁入与被拆迁人对拆迁补偿、安置等达不成协议由批准拆迁的房屋主管部门裁决后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公民个人、法人或其它经济组织之间的林地、林木所有权争议经县级或乡级人民政府处理后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等等。

二、处理房产纠纷的6个原则,记得收藏!

一线城市,如北京、上海等,房价飞涨,房地产交易市场的稳定也受到影响,导致越来越多的房产交易纠纷,最终走向法庭。

房屋纠纷法庭该如何处理?法院处理房地产纠纷,一般遵循以下六个原则:

1. 有利于房地产行业的健康发展,遵循市场经济规律,促进交易的顺利进行。

2.合同是法律保护的原则,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是第一位的。

3.严格把握合同解除。如果不是根本违约,并且一方提出要求解除合同的,法院不支持解除合同的请求。

4.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实施以前的行为,不以现存的法律严格规范。

5.工程质量有问题,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则不得判令交付。

6.对于尚未履行的法定批准手续,应裁定合同无效,但如果在诉讼期间补办了批准程序,则仍然有效。

例如,开发企业不具备开发资质,施工企业不具备承包资质,转让土地使用权不交土地出让金或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无偿划拨土地不经主管部门批准,不缴纳出让金,农村集体土地未被国家征用等,上述违法行为,只要在诉讼中能够弥补所缺少的法定要件,就可按有效处理。

法院不受理的房地产案件有哪些?不动产案件属于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审理的,民事诉讼法规定,涉及不动产的案件,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因此,在不动产诉讼中,不能约定管辖,也不能将案件提交被告所在地的法院审理。

1.历史遗留的落实房产政策问题。

2.通过行政划拨调整出来的房产。

3.单位与职工的分房、腾房、占房的纠纷。

发生房屋纠纷时我们要做的,就是用法律保护自己。在实践中,主要有四种方式来解决房产纠纷: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具体应选择何种方式来解决,尚需当事人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分析。

该内容由 麻侦贤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三、处理房产纠纷的原则

房地产案件属于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审理,民事诉讼法规定,有关不动产的案件,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因此在不动产的诉讼中,不能约定管辖,也不可以向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诉。目前,有三种案件不受理:(1)历史遗留的落实房产政策问题;(2)通过行政划拨调整来的房产;(3)单位与职工的分房、腾房、占房的纠纷。

人民法院在处理房地产纠纷时一般会遵循下列原则:

(1)有利于房地产业健康发展,遵循市场经济规律,促进交易成功。

(2)依法保护合同的原则,契约至上,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3)严格掌握合同的解除。只要不是根本性的违约,并且一方提出要求的,法院不支持解除合同的请求。

(4)历史遗留问题,从轻解决。《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实施以前的行为,不以现存的法律严格规范。

(5)安全原则,工程质量问题,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不得判令交付。

(6)对应当履行的法律批准手续,如未履行,因此应当判令合同无效的情况,只要在诉讼期间补办了批准手续,仍按照有效处理。如开发企业不具备开发资质,建筑企业不具备承包资质,土地使用权转让没有交清土地出让金或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无偿划拨的土地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或未缴纳出让金,农村集体的土地未通过国家征用,等等。上述违反法律规定、欠缺法定要件的情况,只要能在诉讼期间弥补所欠缺的法定要件,即可以按照有效处理。

一、购买预售商品房要注意什么

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公司出售尚未建成的商品房的行为。由于商品房开发投资大、周期长、风险高,为解决商品房开发过程中资金紧张的问题,开发商普遍采取商品房预售的办法。由于预售商品房和已建成的商品房销售存在着一定的区别,公民在购买预售的商品房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在签订合同之前应实地考察预售的商品房。开发商往往会对商品房的价格、地理位置、交通状况、发展前景、物业管理等事项作与实际不符的宣传。公民应该先对开发商预售的楼盘进行实地考察再决定是否购买。

2、了解开发商是否已交付了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地产开发商如果没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就不能进行房地产交易。此外,在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土地使用权划拨的用地上建造的商品房不能出售。

3、了解开发商是否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城市规划法》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必须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提出的规划设计要求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和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后,方可申请办理开工手续。开发商如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不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其房屋都属于违章建筑,公民预购这样的商品房将会承担很大的风险。

4、确认开发商是否持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必须符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的预售条件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5、考查预售合同的主要条款是否齐备。预售合同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预售商品房的基本情况;商品房价款、币种、支付方式及期限;商品房的交付日期;违约责任及免责条款;房地产权属登记事项和税费承担;物业管理条款;纠纷的解决;其他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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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毕鹏
内容审核:李娜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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