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出嫁女及其儿女户口未迁出,可以享受拆迁补偿。
具体分析如下:
一、出嫁女户口未迁出的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因此,出嫁女虽然结婚,但户口未迁出且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仍然享有原承包地的土地承包权。在遇到征地拆迁时,出嫁女有权依法享有征地拆迁补偿款。
拆迁补偿标准通常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和临时安置的补偿以及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出嫁女如果拥有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或共有权,可以依据这些权利主张相应的拆迁补偿。
二、出嫁女的儿女户口未迁出的情况
出嫁女的儿女,如果其户口也未迁出,且作为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一部分,通常也会被视为享有与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的权益。在拆迁补偿方面,他们会与其他村民一样,按照相应的补偿标准享有拆迁补偿权益。
具体的补偿权益可能因地区、政策等因素而有所差异。在实际操作中,建议出嫁女及其儿女根据当地的拆迁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详细咨询并了解自己的权益。
综上所述,户口未迁出的出嫁女及儿女,在符合相关条件的情况下,是可以享受拆迁补偿的。
女性在婚后未迁出户口仍享有同等福利待遇,如村里福利只分一半则违法,可向法院起诉。拆迁安置补偿是为了发展而牺牲一小部分人的利益,国家会尽力进行补偿安抚。拆迁安置补偿费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拆迁房屋后对所有人进行的补偿和安置费用。女儿有权分到安置用地。
法律分析
有。依法应享受同等的福利和待遇。
如果出嫁了,但户口没有迁出,就还是该村集体的成员,依法应享受同等的福利和待遇。如果村里的福利只分一半,其行为是违法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自己的民事权利。通常是按户口薄中登记户口进行补偿安置,而不是按有没有分到地。因此,女儿是有权利分到安置用地的。
拆迁安置补偿是一种补偿措施,国家为了发展,不得已会牺牲一小部分人的利益,但是国家一定会竭尽所能对其进行补偿安抚。
拆迁安置补偿费:拆迁安置补偿费,中国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需要对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补偿、安置的费用。
拓展延伸
女儿出嫁后户口未迁出,是否会影响家庭拆迁赔偿的申请?
女儿出嫁后户口未迁出,可能会对家庭拆迁赔偿的申请产生一定影响。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拆迁赔偿通常是以户籍所在地为依据进行计算和发放的。如果女儿出嫁后户口未迁出,意味着她的户籍仍然在原居住地,而不在拆迁地点,这可能导致在拆迁赔偿中无法将女儿的权益纳入考虑范围内。然而,具体情况还需根据当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来确定。建议您咨询当地相关部门或律师,以获取准确的法律意见和指导,以确保您的权益得到合理保护。
结语
女儿出嫁后户口未迁出可能会对家庭拆迁赔偿产生影响。根据法律规定,拆迁赔偿通常以户籍所在地为依据。如果女儿户口未迁出,她的权益可能无法纳入赔偿范围。建议咨询当地相关部门或律师以保护自身权益。国家会尽力进行补偿安抚,但需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法律依据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修订)》
第十七条: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十八条:拆迁中涉及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以及外国驻华使(领)馆房屋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的,应当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同意,原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有关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并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予以公告。
第二十条: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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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临律-户口未迁出的出嫁女及儿女能享受拆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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