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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报道

征地补偿要缴个人所得税吗?,征地补偿应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更新时间:2024-12-23 09:56  发布:2024-10-03 18:03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文章简介:征地补偿应否缴纳个人所得税,不需要,征地补偿按照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属于免征范围内,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合伙企业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吗合伙企业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当事人成立合伙企业后,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当事人只需要向税务机

征地补偿要缴个人所得税吗?,征地补偿应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征地补偿费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征地补偿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拆迁补偿款不需要交个人所得税。被拆迁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是房屋征收部门自身或者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依法免征个人所得税。

【法律依据】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

二、征地补偿应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不需要,征地补偿按照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属于免征范围内,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合伙企业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合伙企业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当事人成立合伙企业后,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当事人只需要向税务机关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企业的每一个合伙人都是纳税义务人,一般按照合伙企业的分配比例来确定纳税所得额,未约定分配比例的,应当平均计算合伙人的纳税所得额。总的来说,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只需要按照相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房子买卖需要交个税吗

房屋买卖属于财产转让所得,根据法律规定需要交个人所得税。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经营所得等。

三、误餐费缴纳个人所得税

不需要,如果贵公司向个人支付的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是因公出差,按照规定的标准以内取得的,是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但是,属于人人有份,福利性质的,以误餐补助名义发放的,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五)保险赔款;(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八)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十)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前款第十项免税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三、征地补偿要缴个人所得税吗?

不需要。只要有超出标准的经济收入就必须向国家缴纳税费以保证国家整体经济运行,但是对于那些失去自己合法使用的土地而被国家收走的人来说得到的巨额补偿款也确实属于这一种收入,于是就会有人认为征地补偿款也必须按规定交税,其实并不是这样的,按照我国相关规定,个人因房屋被征收而取得货币补偿并用于购买改造安置住房,或因房屋被征收而进行房屋产权调换并取得改造安置住房,按有关规定减免契税。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按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及因拆迁重新购置安置住房,可按有关规定享受个人所得税和契税减免。

以上,征地补偿款要交个税是一种错误的认知,国家对于这种公民受到损失之后得到的政府发放的征地补偿款是给予了不用征税的待遇,因为公民已经因为政府的征地行为遭受了损失再加上缴纳个税的话就再次使其经济上得到侵害。

总之,涉及到占用土地与拆迁补偿的,基本上都不会征收个人所得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 前款第十项免税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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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葛若
内容审核:赵正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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