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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逐条解读(一),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 GF—2015—0209

更新时间:2025-04-05 16:01  发布:2024-10-05 18:26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文章简介: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 GF—2015—0209,GF—2015—0209合同编号: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房屋建筑工程)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说 明为了指导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逐条解读(一),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 GF—2015—0209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

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解释】承包范围:指承包方承包的工作范围和内容,是确定承包方合同义务的基础。承包范围一旦确定就是衡量双方是否违约的量化标准。

【常见问题】国内建筑市场与国际建筑市场的区别之一就是:国际市场一般严格按合同办事,凡是合同没有约定的,即使是对另一方有利的,如:合同约定的是砂石路,如果承包方铺了柏油路。那么,承包方不仅不能多拿工程款,还要承担违约责任。国内市场合同意识差,业主常会要求承包方多做工作,就象到市场买菜一样,临了要搭颗葱。承包方有时为了取得合同,也会主动提出额外免费做一些边角工程。

【对策】应根据招标文件或施工图纸确定的承包范围填写。可以填写稍具体一些,例如可填写包括哪些标段,是否包括绿化种植、景观小品、水景及水处理系统、路灯工程等。

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天

【解释】开工日期:开工日期可以是绝对日期,如2007年9月1日(应填写完整的年月日)。双方也可约定相对日期,例如双方可以约定,开工日期为收到发包方发出的开工指令的日期。

竣工日期:同开工日期一样,既可以填写绝对日期,也可以填写相对日期。绝对日期应填写完整的年月日,相对日期应在相对开工日期后加上合同工期总天数。如合同工期为120天,开工日期为接获发包方指令后第7天,竣工日期则为接获发包方指令后第127天。

【常见问题】日期是衡量双方是否履约的重要依据;也是索赔和确定违约金的最主要依据。日期的确定要求双方必须对工程有必要的了解,同时承包方应对自己的施工组织能力有充分的把握,否则如不能按期履行,将承担违约责任。业主如果不能在开工日期前完成必要的场地清理等工作,导致施工方窝工,也要承担违约责任。

另外,合同工期如果写成半年或几个月,容易发生争议,最后竣工日期不易确定。

【对策】合同双方都应对工程项目详细了解,认真衡量,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合同工期应填写总日历天数,如合同工期为180天,不应写为6个月或半年。

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解释】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国家标准规定的合格标准。双方也可以约定达到高于国家规定的合格标准。

【常见问题】有时双方会约定较高的质量标准。但质量标准的提高,会导致工期成本的变化。有时,双方会约定不同的标准不同的承包款。有时双方对标准的内容和评价机构发生争议,在“通用条款”中,将详细解释。

【对策】在订立合同时填写的工程质量标准不能高得不切实际。如果发包方提出的要求过高,承包方应分析高标准可能潜在的风险和成本。

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 GF—2015—0209

GF—2015—0209

合同编号: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

(房屋建筑工程)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说 明

为了指导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对《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民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 GF-2000-0209)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房屋建筑工程)》( GF- 2015-0209)(以下简称《示范文本》)。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示范文本》的组成

《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

(一)合同协议书

《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二)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设计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

通用合同条款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工程设计管理的特殊需要。

(三)专用合同条款

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补充。在使用专用合同条款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的编号一致;

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对专用合同条款的修改,满足具体房屋建筑工程的特殊要求,避免直接修改通用合同条款;

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 /”。

二、《示范文本》的性质和适用范围

《示范文本》供合同双方当事人参照使用,可适用于方案设计招标投标、队伍比选等形式下的合同订立。

《示范文本》适用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设计、室外工程设计、民

用建筑修建的地下工程设计及住宅小区、工厂厂前区、工厂生活区、小区规划设计及单体设计等,以及所包含的相关专业的设计内容(总平面布置、竖向设计、各类管网管线设计、景观设计、室内外环境设计及建筑装饰、道路、消防、智能、安保、通信、防雷、人防、供配电、照明、废水治理、空调设施、抗震加固等)等工程设计活动。

目 录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一般约定

词语定义与解释

语言文字

法律

技术标准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联络

严禁贿赂

保密

发包人

发包人一般义务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决定

支付合同价款

设计文件接收

设计人

设计人一般义务

项目负责人

设计人人员

设计分包

联合体

工程设计资料

提供工程设计资料

逾期提供的责任

工程设计要求

工程设计一般要求

工程设计保证措施

工程设计文件的要求

不合格工程设计文件的处理

工程设计进度与周期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

工程设计开始

工程设计进度延误

暂停设计

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

工程设计文件交付

工程设计文件审查

施工现场配合服务

合同价款与支付

合同价款组成

合同价格形式

定金或预付款

进度款支付

合同价款的结算与支付

支付账户

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

专业责任与保险

知识产权

违约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

设计人违约责任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的确认

不可抗力的通知

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

合同解除

争议解决

和解

调解

争议评审

仲裁或诉讼

争议解决条款效力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一般约定

发包人

设计人

工程设计要求

工程设计进度与周期

工程设计文件交付

工程设计文件审查

施工现场配合服务

合同价款与支付

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

专业责任与保险

知识产权

违约责任

不可抗力

合同解除

争议解决

其他附件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设计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

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工程设计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

工程地点: 。

规划占地面积: 平方米,总建筑面积: 平方米(其中地上约 平方米,地下约 平方米);地上 层,地下 层;建筑高度 米。

建筑功能: 、 、 等。

投资估算:约 元人民币。

二、工程设计范围、阶段与服务内容

工程设计范围: 。

工程设计阶段: 。

工程设计服务内容: 。工程设计范围、阶段与服务内容详见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1。

三、工程设计周期

计划开始设计日期: 年 月 日。计划完成设计日期: 年 月 日。

具体工程设计周期以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的约定为准。

四、合同价格形式与签约合同价

合同价格形式: ;

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 (¥ 元)。

五、发包人代表与设计人项目负责人

发包人代表: 。设计人项目负责人: 。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 1)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 2)通用合同条款;

( 3)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

《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是由国家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1991年印发的版本的基础上修订,并于1999年12月24日颁布的。示范文本在91版示范文本的基础上,依据合同遵循法律、促进建设监理制的全面推行、规范承发包双方行为及促进建筑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结合我国实际借鉴国际惯例等原则,在文本的结构及文本的具体内容方面均有较大、较好的修改。由于中国有关管理部门对工程合同实行强制备案制度,各方为简便起见,几乎都使用该文本,几乎不加任何改动。所以该文本在推动我国建设工程规范管理,防止和解决纠纷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但在实践中,由于我国建筑市场仍不发达,各方风险防范意识都不强,经常出现黑白合同、任意变更合同或者先施工后签合同等现象,更别提大量的内容简单,甚至条款内容不一致的合同。这些现象的产生不仅与建筑市场竞争激烈有关,也和中国传统的重感情、和为贵的经商理念有关。这种理念在利益不冲突时,对各方比较有利。但商人之间没有利益冲突是不可能的事。所以,开始签合同时大家一团和气。但到后来合同履行阶段,由于利益冲突,大家反目成仇,想主张权利,又发现合同签订的模糊不清,打官司又费时费力。有些单位风险意识较强,签订合同时会想到让律师修改一下。但中国目前的律师往往是以法律顾问的身份来修改合同的,其收费比较低,修改合同往往是免费的;难免有些律师为了自己的利益考虑,不认真修改合同,或者故意留下一定的漏洞,为以后收取高额的留下伏笔。针对上述现象,我们根据多年的执业经验,编写本篇文章,希望能对相关单位防范风险,有一定的帮助。本文所述修改意见主要借鉴了以下文件:(1)国际工程师联合会(fidic)制定的第四版、第五版《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以下分别简称87版fidic合同条件和99版fidic合同条件);(2)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10月25日公布的《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3)国家财政部、建设部于2004年10月20日颁布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结算办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合同法》)等。本文采取分条解读的形式,对每条解读都可以分为:解释、常见问题和对策三部分。该文本由《协议书》、《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三部分构成。《协议书》作为合同文本的第一部分,是发包方与承包方就合同内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向对方承诺履行合同而签署的正式协议。《协议书》包括工程概况、承包范围、工期、质量标准、合同价款等合同主要内容,并约定了合同生效的方式及合同订立的时问、地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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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许安欣
内容审核:黎雪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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