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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上的房屋能否转让,农村流转土地房子怎么处理

更新时间:2024-12-22 14:29  发布:2024-10-06 10:55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文章简介:农村流转土地房子怎么处理,农村流转土地上的房子处理主要涉及到土地流转和房屋拆迁两个方面。下面将分别就这两个方面进行详细解答。一、土地流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九条,承包方在承包土地后,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选择自己经营,也

农村土地上的房屋能否转让,农村流转土地房子怎么处理

一、土地流转后农民怎么办

土地流转后农民怎么办

从地域看,距离城区越近、交通越便利的村庄,流转土地的愿望越强;距离城区越远、交通越闭塞的村庄,流转土地的愿望越弱。离城区越近、交通越便利的村庄,土地的市场价值越高,流转价格越高。而且,村民进城务工、经商较为便易,有相对固定的工作。而远离城区、交通闭塞的村庄,土地租金低,同时外出务工、经商相对不易,工作随机性较大。

这种差别,使得不同地域农民对土地流转的态度大相径庭

从农村类型看,社区村特别是楼房化的社区村,流转土地的愿望比较强;传统村落流转土地的愿望则比较弱。住上楼房的农民逐步适应和习惯了城市生活方式,对土地的感情和依赖相对弱化。而传统村落的农民一时难以摆脱对土地和乡村生活的依赖。

从农民年龄看,年轻农民流转土地的意愿较强,年老农民流转土地的意愿则比较弱。年轻农民大多在外务工、经商,其中相当一部分长年在外,并在城镇购买了住房。他们既缺乏种地技能,也没有对土地的深厚感情,种地意愿比较薄弱,最好的选择就是把土地流转出去。而年老的农民则恰恰相反。

从前述分析可以看出,土地流转的规模与城镇化进程、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农业科技进步紧密相连。必须顺应土地流转规律,尊重农民意愿,因地制宜、因人制宜予以引导和支持。城边村、城郊村、社区村、大企业驻地村流转土地的基础较好,农民流转土地的意愿较强,可以较快地推进。远离城区的村庄则须有历史耐心,要随着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农民代际更替、农业科技进步,逐步加快土地流转步伐。

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的形式多种多样。除转包、出租、入股之外,应大力支持既不改变农户承包关系、又保证地有人种的土地托管服务模式,鼓励各类社会化服务主体开展全程托管、劳务托管、生产环节托管等不同形式的托管服务。大力发展经营性社会化服务组织,开展良种(苗木)繁育、统防统治、测土配方施肥等服务,在农业生产的关键环节上实现适度规模经营。在目前阶段,这对于远离城区村庄更具有实际意义。

土地流转有动力,关键是城乡要素能够双向自由流动

促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和适度规模经营的治本之策,是畅通城乡要素双向自由流动的市场化渠道。

只有让人才、资金、技术、管理、信息、文化等先进生产要素自由流向农村,才能从根本上提高农业经营效益,提高土地流转收益,增强农民流转土地的积极性。只有让农村转移劳动力在城镇安居乐业,消除其后顾之忧,才能为土地流转和适度规模经营创造前提条件。如果城乡要素不能双向自由流动,土地流转和适度规模经营就难以见效。必须完善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促进城乡要素双向自由流动和平等交换,增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和适度规模经营的市场化动力。

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机制

人是生产力中最活跃的因素。目前具有发展潜力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各有所长、各有所短。城市工商业经营者具有资金、技术、管理等优势,但对农业并不熟悉,如果贸然进入农业领域难免出现经营困难。现实中出现的流转土地毁约、跑路事例充分说明了这一点。农业院校科研人员、大学毕业生具有较为丰富的农业科技知识,但往往缺乏农业经营管理经验,缺乏到农村创业的意愿。农业专业合作社带头人是一个村乃至几个村经济发展的领头雁,既有农业生产经验、经营管理才能,也有敏锐的市场眼光、良好的群众威信。他们很多兼任村党支部书记或村委会主任,一定程度上存在政企不分的问题。农业种植大户拥有丰富的农业经验和先进的大型机械,流转土地的意愿也比较强,但掌握的先进技术和管理知识有限,单凭一己之力难以将现代生产要素应用于农业。返乡农民工既有农村生活经验也有城市生活经历,见过一定世面,知悉自身特长,易于接受新观念、新技术,也会很务实地选择生产经营方向。

针对上述五类群体的特点,应在充分尊重他们市场主体地位的前提下,积极帮助他们解决凭一己之力难以解决的问题,支持其成长为现代农业发展的生力军。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学习交流机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免费进行生产技能、经营能力和创业能力培训。分期、分批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到农业规模经营先进的国家和地区实地考察,开阔眼界,学习经验。山东省本身就有许多知名的农业规模经营典型,市、县、乡政府可优先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省内、市内、县内相互学习、取长补短。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帮扶机制。基层党委、政府要把农村经济工作着力点放在帮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上,乡镇干部结对联系新型经营主体,帮助他们解决产业规划、资金融通、土地调换等实际问题。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宣传、褒奖机制。授予他们应有的荣誉,激发各类群体到农村创业创新的热情。

完善城乡要素双向自由流动市场体系

坚持公益性、便利化原则,加快建设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完善县、乡、村三级服务网络,为流转双方提供信息发布、政策咨询等服务。大力发展农村技术市场,建立集农业技术展示、咨询、交易于一体的信息网络,完善农业科技推广财政补助政策,支持技术入股、技术外包等多种形式的技术服务,促进良种良法、节水灌溉、病虫害防治等先进技术推广、普及。落实新型城镇化发展的户籍、社会保障、子女教育等市民化待遇政策,加强转移就业农民的职业技能培训,使农村转移劳动力能够稳定地在城镇安居乐业。支持各类金融机构拓展农村金融业务,推进新型农村合作金融,提高农业农村金融服务效率。

建立土地流转权益保障制度

探索通过立法的形式,明确转为城镇户籍的农民仍然享有原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权不因流转而丧失,消除农民转为城镇户籍、对外流转土地的后顾之忧。针对当前土地流转中出现的违约、跑路等问题,制定颁布统一的土地流转合同示范文本,引导流转双方签订书面流转合同,规范土地流转行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本村集体成员以外的,乡镇政府负责对承包人能力、流转合同、土地用途进行审核,确保农民权益不受损害。

探索荒山、荒坡等特殊土地出让制度

有恒产者有恒心。国外许多乡村旅游经营者购买下一块荒山、荒坡,不惜投入巨资,营造良好生态旅游环境。与其说他们搞经营,不如说他们是建设理想家园,追求生活梦想。这种情况在国内较为罕见,原因之一就是土地并非自己所有,岂敢巨资投入。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制,坚守耕地红线,是毫无疑问的。但对荒山、荒坡等非农用地,可以在确权登记颁证基础上,鼓励自愿有偿长期流转经营权;也可以探索以出让方式永久转让,用于发展乡村旅游。(当然,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也可用于种养殖业开发。)当务之急是研究具体的出让办法,通过出让价格调节、用途管制、专家评审、公众参与等方式,确保将荒山、荒坡转让给有实力、有梦想、有追求的经营者,确保收到良好的经济、社会、生态效益。

鼓励空心村土地整理与复垦

近年来,大量农村出现了空心村现象,许多房屋年久失修、无人居住,与之相应的宅基地长期闲置浪费。随着城镇化进程加快,空心村现象将日益突出。多数占有废弃宅基地的村民既无整理利用计划,也没有向外流转的动力。可建立村民有偿自愿流转宅基地的市场化机制,对村民自愿流转宅基地的给予一定经济补偿。废弃宅基地的流转同样应尊重农民意愿,乡镇、村干部不能干预。同时,引进社会资本对废弃宅基地进行整理、复垦,用于种养殖业开发。此处的难点在于,废弃宅基地整理、复垦投入大、成本高,而农业开发收益低、见效慢,如果没有支持政策,很难吸引社会资本投入此项事业。可通过以下途径调动社会资本积极性:实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社会资本整理、复垦废弃宅基地之后,可划拨一定的城镇建设用地予以补偿;对社会资本整理、复垦的废弃宅基地,探索通过出让方式,赋予其长久使用权;对参与废弃宅基地整治的投资主体,给予一定财政补助。

制度决定激励,激励决定绩效

人民群众中蕴藏着无穷智慧、无限力量。畅通城乡要素双向自由流动的市场化渠道,激发和释放发展活力,农业农村发展一定会焕发出新的蓬勃生机。

二、农村流转土地房子怎么处理

农村流转土地上的房子处理主要涉及到土地流转和房屋拆迁两个方面。下面将分别就这两个方面进行详细解答。

一、土地流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九条,承包方在承包土地后,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选择自己经营,也可以保留土地承包权,将土地经营权流转给他人经营。这意味着,在土地流转过程中,房子的使用权和经营权可以随之流转,但房子的所有权仍归原承包方所有。

二、房屋拆迁

如果在土地流转后遇到拆迁情况,当事人可以依法协商达成征收补偿协议。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会与被征收人(即原承包方或现土地经营者)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内容包括土地补偿款、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包括房屋)补偿费等。

土地补偿款归村集体所有,因为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

安置补助费归土地承包人,用于帮助其重新安置。

青苗补偿费归经营种植者,即土地上农作物的所有者。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包括房屋补偿,归附着物权利人所有。这意味着原承包方或现土地经营者有权获得房屋拆迁的相应补偿。

综上所述,农村流转土地上的房子在处理时,需根据土地流转和房屋拆迁的具体情况进行。在土地流转过程中,房子的使用权和经营权可以随土地一起流转,但所有权不变。如遇拆迁,当事人可依法协商补偿事宜,确保自身权益得到保障。

三、农村土地上的房屋能否转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宅基地属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只有该组织成员才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从上述规定来看,法律虽未禁止农村村民出卖、出租宅基地上所建住宅,但对买卖主体却有限制。农村房屋买卖的出售方一般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而购买方则存在两种情况:一是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二是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成员。

1、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又分三种具体情况:一是本身已有宅基地,且符合国家规定的宅基地标准;二是已有宅基地,但尚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三是已在集体经济组织落户,但尚没有分到宅基地。根据一户村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规定,对已有宅基地且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村民,再申请宅基地是不可能得到批准的。对上列第二种情况,村民如再申请第二处宅基地时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也不应得到批准。至于第三种情况,则可依法申请建房用地。

2、如果是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成员,会出现两种情况:

(1)城镇居民。根据1999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第2条第2款规定: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

(2)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农民。根据国家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只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才有资格使用该组织的宅基地。因此,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农民也不是农村房屋买卖合法的购买方。

一、农村自建房转让需要按照什么流程办理?

可以按照以下农村自建房转让流程办理转让手续。

1.向村集体组织(或者村委会)提出宅基地自建房转让申请,并且让受让方开具自建房受让人为村集体成员资格认定证明。

2.然后,与自建房受让人签订转让合同,合同模板可以找村委会领取。

3.最后,去当地县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宅基地及自建房过户手续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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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尤灵婷
内容审核:黄旭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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