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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共同居住人,同住人和共同居住人有何区别?

更新时间:2025-04-02 17:36  发布:2024-10-06 12:35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文章简介:同住人和共同居住人有何区别?,法律分析:共同居住人 是共荣拥有财产, 同住人,只是 一同居住, 例如一个单身汉 将自己的一间卧室出租给别人,这就是 同住人, 而夫妻两人共同拥有某房产,妻子经常不在家,只有该男子一人居住,但是妻子属于共同居住

什么是共同居住人,同住人和共同居住人有何区别?

一、共同居住人与同住人的定义和区别是什么

公有住房的共同居住人,是指在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或者变更承租关系时,在该承租房屋处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而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结婚、出生可以不受上述条件的限制。但是,这和拆迁补偿时的同住人的概念略有不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动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将公有住房的同住人界定为:同住人是指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已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对公有居住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款主张权利时,下列人员也视为同住人:

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的,即使居住末满一年,也视为同住人。但其在该处取得拆迁补偿款后,一般无权再主张本市其他公房拆迁补偿款的份额;

2.一般情况下,在本市无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满五年的,也视为同住人,可以分得拆迁补偿款;

3.在被拆迂公有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难等原因在外借房居住,他处也未取得福利性房屋的;

4.房屋拆迁时,因在服兵役、读大学、服刑等原因,户籍被迁出被拆公有居住房屋,且在本市他处也没有福利性房屋的。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不能被视作同住人,无权分得公有居住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款:

1.将本来享有的他处公有住房权利(本解答第二条所列的住房困难的情况除外)予以处分,居住在被拆公有居住房屋的;

2.获得单位购房补贴款后已有能力购房而不购房,仍居住在被拆公有居住房屋的共同居住人;

3.已在本市他处公有房屋拆迁中取得货币补偿款。

一、按户口分的房子产权是谁的

私房拆迁,如果按房屋面积拆迁的,利益归产权人,由产权人对同住人进行补偿;房屋为公有住房房屋拆迁的利益应当由房屋的承租人和房屋的共同居住人即同住人共有。

首先,拆迁时房屋内必须要有户口(只有三种情况是例外),没有户口的直接排除同住人资格。

其次,在有户口的情况下还必须要居住满一年以上(截止时间是到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为止),如果没有在房屋内居住过,那么就是通常所说的“空挂户口”,是不能认定为同住人的。同时符合上述两个条件后,还必须符合上述“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情形”才能认定为同住人。上述房屋内必须要有户口的三种例外情形分别是:

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的,即使居住未满一年,也视为同住人;

2、一般情况下,在本市无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满五年的,也视为同住人;

3、房屋拆迁时,因在服兵役、读大学、服刑等原因,户籍被迁出被拆公有居住房屋,且在本市他处也没有福利性房屋的,也视为同住人。有一种情况需要特别注意,即使符合上述所有条件,但房屋拆迁时当事人还未成年(未满十八周岁)则不能认定具有同住人资格。

二、同住人和共同居住人有何区别?

法律分析:

共同居住人 是共荣拥有财产, 同住人,只是 一同居住, 例如一个单身汉 将自己的一间卧室出租给别人,这就是 同住人, 而夫妻两人共同拥有某房产,妻子经常不在家,只有该男子一人居住,但是妻子属于共同居住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三、什么是共同居住人

法律分析:

共同居住人,是指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共同居住人的认定需要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1、作出征收决定时,需要在被征收房屋具有常住户口。2、特殊情况除外,作出征收决定时应在被征收房屋内实际居住一年以上。3、作出征收决定时,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共同居住人是指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死亡或者变更租赁关系时,在该承租房屋处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而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结婚、出生可以不受上述条件的限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三十二条 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限内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或者共同经营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衍生问题:

共同还款人是什么?

受托人不需要到场,但委托人必须到场。办理委托书公证应由委托人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等身份证明材料,带上委托书到公证处,在公证员面前亲自在委托书上签名按指印。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上内容主要就是“某年某月某日,某某来到我处在前面的委托书上签名按指印”。委托书一般要写清楚委托人、受托人的个人信息(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现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等)、委托原因、委托事项、委托期限、是否有转委托权等等。如果要求办理委托公证的机构有固定模板的话按模板制作,如果不知道怎么写也可以到公证处后由公证员代为制作委托书。由于委托书上要写明受托人的个人信息,因此最好能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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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祁夏
内容审核:陈博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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