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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回重审的案件,是否需要重新提交原来一审时已提交的证据?,未回应提交的案例被再审,案例检索报告应如何提交?

更新时间:2024-12-22 19:57  发布:2024-10-06 14:47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文章简介:未回应提交的案例被再审,案例检索报告应如何提交?,为统一法律适用,提升司法公信力,最高院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8日发布了《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上述文件发布后,司法实践中亦有法院以此为由裁定再审,如辽宁省高级

发回重审的案件,是否需要重新提交原来一审时已提交的证据?,未回应提交的案例被再审,案例检索报告应如何提交?

一、要求提交类案检索报告表提交法院吗

法律分析:需要提交类案检索报告表提交法院,人民法院办理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进行类案检索:

(一)拟提交专业(主审)法官会议或者审判委员会讨论的;

(二)缺乏明确裁判规则或者尚未形成统一裁判规则的;

(三)院长、庭长根据审判监督管理权限要求进行类案检索的;

(四)其他需要进行类案检索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二条 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

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上述活动情形应当写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

第一百四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已被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

第一百四十五条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

二、未回应提交的案例被再审,案例检索报告应如何提交?

为统一法律适用,提升司法公信力,最高院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8日发布了《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

上述文件发布后,司法实践中亦有法院以此为由裁定再审,如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辽民申5273号案件,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第九条“检索到的类案为指导性案例的,人民法院应当参照作出裁判,但与新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相冲突或者为新的指导性案例所取代的除外。检索到其他类案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作出裁判的参考。”第十条“公诉机关、案件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提交指导性案例作为控(诉)辩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说理中回应是否参照并说明理由;提交其他类案作为控(诉)辩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通过释明等方式予以回应。”之规定,对于再审申请人提出本案与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第24号指导案例案件基本事实、争议焦点及法律适用具有高度相似性,应同案同判的理由,原一、二审法院未予论述说理,应参照该指导意见重新予以审理。

但需要说明的是,上文所提及案例并非一般案例而是指导案例,

根据《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对于指导案例,人民法院必须在裁判文书中予以回应。但目前最高院人民法院仅发布224个指导案例,司法实践中与指导案例案情相似的更是少之又少,因此大部分案件基本都无法直接提交指导案例作为参考。

虽然实践中,还广泛存在公报案例、《民事审判参考》《人民法院案例选》等参考案例。但此类案例与指导案例在法律效力层面截然不同,

即便是将此类案件提交法院,按照上述规定法院仅是“可以通过释明等方式予以回应”并非必须回应,更是无需在裁判文书中回应。如(2021)兵民申425号,法院认为:徐凤林提交的案例非指导性案例,二审庭审中已经向其予以释明,符合法律规定,不属于程序违法的情形。

关于如何提交案例检索报告,实践中有部分当事人或是律师会直接将案例作为证据提交,但证据针指的是与案件直接存在关联的书证、物证、电子资料等材料,因此案例检索报告不宜作为证据提交。

大多情况下,律师或者当事人通常是将案例检索报告作为参考资料提交法院,但作为参考资料提交,也就意味着法院有可能不会将相关材料附卷。因此如何案件存在多个诉讼程序如二审、再审、发回重审,建议每个阶段都重新提交一份案例检索报告。

此外,提交案例检索报告时,还应当附带提交相关案例的判决书全文,并在判决书中将重点内容用颜色和记号笔划出。

关于提交案例的顺序,一般是根据《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第四项“类案检索范围一般包括: (一)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 (二)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及裁判生效的案件; (三)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参考性案例及裁判生效的案件; (四)上一级人民法院及本院裁判生效的案件。”的顺序进行提交,即(最高法院)指导性案例>(最高法院)典型案例及生效案件>(高级法院)参考性案例及生效案例>上一级法院及本院生效案件。

蔡思斌

三、发回重审的案件,是否需要重新提交原来一审时已提交的证据?

发回重审的案件,是否需要重新提交原来一审时已提交的证据?发回重审的案件,是需要重新提交原来一审时已提交的证据。发回重审的案件,是可以再加上诉讼请求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书面意见;不提交书面意见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查。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补充有关材料,询问有关事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不受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这样解释好理解吗?

该内容由 杨振军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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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张颖
内容审核:王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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