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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矽肺病赔偿标准,矽肺职业病赔偿明细表

更新时间:2025-04-02 16:08  发布:2024-10-10 08:34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文章简介:矽肺职业病赔偿明细表,矽肺职业病赔偿明细主要包括医疗费用、伤残津贴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具体赔偿标准需根据工伤认定和伤残鉴定结果来确定。以下是基于《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条款,对矽肺职业病赔偿的详细解读:一、医疗费用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

职业病矽肺病赔偿标准,矽肺职业病赔偿明细表

一、矽肺病人国家有什么补偿政策

矽肺病人国家补偿政策如下:

1、人的康复费用,社会保证等均是国家承担;

2、职业病人如果辞职选择另一个单位,其工作薪资是不会改变的,如若从事的公司面临着破产,合并,解散等情况,公司应安置好职业病病人;

3、职业病病人在用人单位如果没有社会保险,其医疗和生活保证都是由用人承担。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

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矽肺病补助标准是什么

1、门诊报销额度:130元/年,其中80元门诊定额,50元门诊统筹;

2、住院报销额度:一档8万元/年,二档12万元/年;

3、住院报销比例:在一、三级医院住院治疗,其报销比例,一档分别为80%、60%、40%,二档在一档的报销比例基础上多增加5%。

二、矽肺职业病赔偿明细表

矽肺职业病赔偿明细主要包括医疗费用、伤残津贴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具体赔偿标准需根据工伤认定和伤残鉴定结果来确定。以下是基于《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条款,对矽肺职业病赔偿的详细解读:

一、医疗费用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治疗工伤所需费用需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这些费用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二、伤残津贴

若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将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本人工资的90%(一级伤残)、85%(二级伤残)、80%(三级伤残)或75%(四级伤残)。如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伤保险基金将补足差额。

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至第三十七条,根据伤残等级,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具体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二级伤残为25个月、三级伤残为23个月、四级伤残为21个月、五级伤残为18个月、六级伤残为16个月、七级伤残为13个月、八级伤残为11个月、九级伤残为9个月、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综上所述,矽肺职业病的赔偿明细包括医疗费用、伤残津贴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具体赔偿金额需根据工伤认定和伤残鉴定结果,结合《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来确定。

三、职业病矽肺病赔偿标准

法律主观:

一、职业病肺部赔偿标准

职业病赔偿标准是根据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的伤残来分别制定的,并非同一标准。

二、职业病鉴定需要什么证明

1、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3、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接受工伤认定申请时,若申请人提供材料部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当场或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完整,属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范围且在受理时效内的,应当受理。

4、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需要可以对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进行工伤确认时对申请人提供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不再那个调查核实。

5、省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由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应当在受理鉴定之日起60日内组织鉴定。职业病鉴定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三、单位不配合职业病鉴定怎么办

根据《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91号)第21条的规定,进行职业病诊断需提交以下材料: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查结果、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相关的个人剂量检测档案等。由于上述资料有些是用人单位掌握的,职工个人无法提供,所以该办法第24条规定:“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时,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所在的用人单位提供其掌握的本办法第21条规定的职业病诊断资料,用人单位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的10日内如实提供。”第25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职业病诊断所需要资料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可以依法提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督促用人单位提供。”

职工进行职业病诊断时,公司拒绝出具相关诊断资料,那么接受职工申请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应依法提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督促和调查。同时,职工也可自行向安监部门举报投诉。此外,职工进行职业病诊断和鉴定的费用,依法应由公司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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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韩轩光
内容审核:李站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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